第五十二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如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辭職:
( 一 ) 因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無力履行職務;
( 二 ) 因兩次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仍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所爭議的原案,而行政長官仍拒絕簽署;
( 三 ) 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
有晒70席 你仲以為好似依家俾佢撳住黎打咩
仲有啊地區同功能界別過半 即刻乜差都用P&O開調查委員會去查啦 仲駛撚等你隻鄉黑強李卡超得閒先去區議會坐咩 唔好睇少體制內抗爭功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