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協及多名市民覆核執勤警員不展示警員編號獲判勝訴
高等法院裁定,警方執勤時不展示警員編號,及以行動呼號代替的方式,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法庭判記協、前通識教師楊子俊等提出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庭亦批評現行處理警察投訴的機制。
法官周家明於判詞指出,《香港人權法案》第3條的「不得施以酷刑或不人道處遇」條文,即使於緊急情況下,都屬「絕對」及「不容損害」,政府必須尊重,法庭亦需保護。判詞又指,當蒙面警員執勤時,他們更有需要讓人識別,令一旦受不法對待的受害者有效投訴及提出法律行動。
判詞指出,警方於處理反修例示威的「踏浪者行動」中,以行動呼號或於警員頭盔上的標示取代警員編號的做法,並不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指行動呼號並非獨一無二,不同警員輪替到同一部隊時,會使用同一編號。
判詞指,過往曾經出現多名警員同時掛上同一行動呼號,亦有警員以其他物件遮擋行動呼號,甚至沒有佩戴行動呼號卡,而警務處處長並沒有有效方法令警員妥善掛上行動呼號,或處分沒有有效掛上行動呼號的警員,防暴警員頭盔的標示,展示於頭盔後方,亦影響認證警員的效果。
判詞認為,保持投訴處理制度有效運作,比警員擔心被「起底」更為重要,又認為展示警員編號不會直接披露警員身分,展示編號亦有助處理對警員的投訴,法庭有權判斷於審訊時,是否容許披露警員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