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諗到一個好嚴重嘅問題
如果話唔俾同性使用婚姻制度
另開一個叫同性結合就得,照俾佢其他法律保障
問題嚟喇
有唔少係雙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同老婆結咗婚
又同另一個男人同性結合
個男人無犯重婚之餘
佢兩個伴侶又同樣受到法例保障擁有同等地位
點搞
結咗婚就唔俾結合,結合左就冇結婚,
伴侶/老婆只總共只可一個, 有咩問題
突然諗到一個好嚴重嘅問題
如果話唔俾同性使用婚姻制度
另開一個叫同性結合就得,照俾佢其他法律保障
問題嚟喇
有唔少係雙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同老婆結咗婚
又同另一個男人同性結合
個男人無犯重婚之餘
佢兩個伴侶又同樣受到法例保障擁有同等地位
點搞
跟本未通過婚姻法都大把同志,如果通過婚姻法會多咗同志,咁你洗定屎忽啦。
既然本來就有同志存在,點解法例無cover到佢地既人權,同志同異性戀一樣無分別,分別在於性取向。
有啲人講咩宗教,咩條例攞出黎講話婚姻必須一男一女。西方國教係天主教呀!佢緊係話一男一女啦!個理據係乜?為生仔?咁唔生仔既異性夫婦係咪要被逼生仔/被剝奪婚姻權利?
要家庭完整?同性雙親加小孩又有邊忽唔完整?
有啲人又話咩人獸交,低質到唔想應。我唔知你屋企人咁鍾意搵你同隻獸相比。
亂倫係情愛之前已經有親情係度,有絲/巴之前都講過。到有日,你對你家人由親情變咗做愛情,其實我接受到架!但你話點解唔可以生仔,你可以生架!但你係明知有好多遺傳缺陷下既風險下都生,咁係好不負責任既事咋嘛!
仲有咩一夫多妻呀~一妻多夫呀~立法無問題架,你睇下係香港可唔可行囉。(唔一妻多夫都偷笑啦)
Yes....我都尊重佢地嘅權利 係可以合法嘅 不過就唔好expect人人認同同性戀
咁確係唔應該FORCE人去認同哩樣野
正好似你唔應該FORCE和尚去結婚一樣
事實就係你中意唔中意係你既事
我可唔可以結婚係我既事, 無理由去干涉人地
就好似食辣咁, 任君歡喜
其實到依家都唔明人地結婚關大家咩事
(除左可能會收到更加多粉紅炸彈之外![]()
)
跟本未通過婚姻法都大把同志,如果通過婚姻法會多咗同志,咁你洗定屎忽啦。
既然本來就有同志存在,點解法例無cover到佢地既人權,同志同異性戀一樣無分別,分別在於性取向。
有啲人講咩宗教,咩條例攞出黎講話婚姻必須一男一女。西方國教係天主教呀!佢緊係話一男一女啦!個理據係乜?為生仔?咁唔生仔既異性夫婦係咪要被逼生仔/被剝奪婚姻權利?
要家庭完整?同性雙親加小孩又有邊忽唔完整?
有啲人又話咩人獸交,低質到唔想應。我唔知你屋企人咁鍾意搵你同隻獸相比。
亂倫係情愛之前已經有親情係度,有絲/巴之前都講過。到有日,你對你家人由親情變咗做愛情,其實我接受到架!但你話點解唔可以生仔,你可以生架!但你係明知有好多遺傳缺陷下既風險下都生,咁係好不負責任既事咋嘛!
仲有咩一夫多妻呀~一妻多夫呀~立法無問題架,你睇下係香港可唔可行囉。(唔一妻多夫都偷笑啦)
經常話同性戀係天生 但實際上國際醫學界從來對此沒有定論
有研究同有定論差好遠 究竟同性戀係咪真係天生 根本仲係一個謎
咪拎住對自己有利既報告就一日到黑拎出黎當論證
收撚皮啦 gay佬![]()
突然諗到一個好嚴重嘅問題
如果話唔俾同性使用婚姻制度
另開一個叫同性結合就得,照俾佢其他法律保障
問題嚟喇
有唔少係雙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同老婆結咗婚
又同另一個男人同性結合
個男人無犯重婚之餘
佢兩個伴侶又同樣受到法例保障擁有同等地位
點搞
結咗婚就唔俾結合,結合左就冇結婚,
伴侶/老婆只總共只可一個, 有咩問題
收撚皮啦 gay佬![]()
其實到而家香港唔好講立法 連正式討論都未敢
已經證明成件事係存在好大爭議 我唔理外國係點 至少香港係咁既現況
點解撐同性戀會覺得自己佔大多數 甚至係主流既錯覺
或者而家未係既 但年輕一代係就代表將來會得
二百年後再一起~
咁二百年後啦
Not over my dead body
想改,就俾理由說服我
林肯當年解放黑奴
有晒歷史記錄,當時反對係佔絕大多數
而家再睇返,反對嘅其實同而家嘅左膠何其相似
即係包括你
1. 可以類比?
對第三者的理解。異性婚姻下,任何與第三者的性關係就是通姦,甚至可以是離婚的理據。但同性婚姻下,尋找第三者卻是同性「家庭」唯一能延續的方法。若二人想要自己的骨肉,第三者更是不可少,而且其中一位伴侶必然要與這第三者結合(不論是自然或透過人工生殖),才能生兒育女。孩子必然是第三者的孩子,與婚姻原意正好背道而馳。(不育老公,老婆接受人工受孕,呢類個案好多喎, 已經完全推翻晒你呢點)
父母角色。一直以來,家庭by default是血緣家庭,在傳統理解下,親生父母角色皆舉足輕重。(這一點在夫婦一旦離異的情況下仍非常明顯,因孩子歸哪一方撫養、另一方的探望權和贍養費安排等,法庭都以孩子的福祉為首要考慮,證明不論夫婦關係如何,父親母親的角色仍非常重要。)(領養兒童係地底泥?)
但若我們要合理化同性婚姻,必須改變父母角色皆無可取代的信念。同性婚姻為了聲稱男同志家庭是正常,所以變相宣稱媽媽都是不必要的了,可輕易被男人取代。女同志家庭則同樣證明沒有爸爸也是美好的。例如同志歌手 Elton John 兩名兒子的出世紙上,皆寫了他的男伴David 為孩子的「母親」。那位辛苦懷胎十月的母親在哪裡?同性婚姻正是說︰孩子的親生母親在他們的生命中是不必存在的。(請參考外國同類個案,唔好同我講外國還外國,香港都未,有咁當然係參考外國個案)
對完整家庭的理解。異性婚姻下,在不幸或關係破裂的情況下,孩子才會失去父愛或母愛。但同性「婚姻」本身已令任何在這家庭中成長的孩子永遠得不到父愛或母愛,而且這是制度刻意造成的。換言之,與同性婚姻比擬的,不是男女婚姻,而是破裂了的男女婚姻。同性婚姻帶來的後果,其實就是傳統理解中破裂婚姻帶來的後果!(先講領養,個小朋友需要領養,本身已經係處於不幸,因由跟同唔同性戀無關。而上面外國關於小朋友生活係同性家長個案,係LOOP返你呢點)
支持同運的人喜歡說,若你認為爸爸媽媽那麼重要,就應立法禁止單親和離婚!這是偷換概念,不要忘記單親和離婚從來都不是傳統婚姻本來的intention。在異性婚姻下,孩子若失去爸爸或媽媽,是不幸,並不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傳統婚姻本來就是不鼓勵單親和離異,只是在不理想的情況下容許關係已破裂的男女離異。但在同性婚姻下,孩子由出生到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正是同婚制度本身刻意造成的,是制度本身迫使一些孩子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兩者剛好是相反!(參考外國個案PLEASE,外國對兒童發展同關懷保障,好過香港唔知幾多倍,更惶論攬住迀腐儒家思想嘅中國式道德,我諗呢點你無辦法唔認同。你依然攬住父父母母,宗教同迂腐儒家道德係你唯一避難所)
對缺乏父愛或母愛的孩子的支援。傳統婚姻下,婚姻制度正是不鼓勵離婚或未婚懷孕,社會亦普遍認為離婚和單親都不是理想的情況。這不是要歧視某些家庭,而是要確認這些家庭需要社會支援,特別是在父母離異或單親環境下生長的孩子,他們的需要應特別受重視。但在同性婚姻下,沒有爸爸或媽媽卻被捧為「正常」,任何人若認為不理想也只是「恐同症」發作。所以在同性婚姻下,孩子也不應因沒有爸爸或媽媽而不快樂,若孩子因此不快樂,是他「恐同」,是他不對,社會其實也沒有原因再要支援缺乏爸爸或媽媽的孩子了。
完婚。以上種種還未談到,婚姻法例中,夫婦若沒有「完婚」(consummate the marriage,即男女間的交合),婚姻便可宣告為無效。由於同性couples生理上不能完婚,言下之意,同性婚姻在傳統婚姻的框架下,須刪除這一法例,否則隨時無效。
所以,同性婚姻根本不是婚姻平權,而是要改變婚姻的定義。試問,歷史中女性可享有選舉權的時候,哪會需要改變選舉的定義?或黑人可坐白人的巴士座位的時候,哪會需要改變巴士的定義?同性婚姻如果需要改變婚姻的基本定義,根本就不是平權。
我講左, 民事結合ok,咁己俾哂所有公民權利,
唔叫婚姻,因為根本唔係男女
其他巴打貼,貼埋俾你
https://youtu.be/hdnUCfSTZ1c
經常話同性戀係天生 但實際上國際醫學界從來對此沒有定論
有研究同有定論差好遠 究竟同性戀係咪真係天生 根本仲係一個謎
咪拎住對自己有利既報告就一日到黑拎出黎當論證
識過真正既同性戀 (中學tb好多都唔係)你就會明
上面有巴打提過例子
其實感受過先明
Yes....我都尊重佢地嘅權利 係可以合法嘅 不過就唔好expect人人認同同性戀
咁確係唔應該FORCE人去認同哩樣野
正好似你唔應該FORCE和尚去結婚一樣
事實就係你中意唔中意係你既事
我可唔可以結婚係我既事, 無理由去干涉人地
就好似食辣咁, 任君歡喜
其實到依家都唔明人地結婚關大家咩事
(除左可能會收到更加多粉紅炸彈之外![]()
)
你用結婚名義就關我事
異性別及異宗族而結合的婚姻,是人類進入農耕文明之後的禮法制度,經歷長期鍛煉而成熟。這種由長期社會鍛煉而成熟起來的制度,由不知其理性基礎為何(道家說的「無名」)而逐漸為人類社會採用而加以理性論述的制度(「有名」),比起民主制度這種近代制度,比起人權、平等、自由這些近代思想,更經得起歷史考驗。如果你想用平權思想來考量異性別的婚姻制度,是不自量力,錯用理性。
古羅馬丶古希臘丶古印度丶兩河丶古埃及丶古華夏等古文明全部都有同性婚姻發生,其中古希臘同羅馬係最著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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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same-sex unions 唔係same sex marriages...
證明同性伴侶由人類歷史開始已經有,而宗教根本係阻社會進步
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處理的是不證自明的男女生理差異。我們思考的路徑,是如何處理差異(how to cope with differences),如何用公平的方法來處理差異,而不是抹平差異(cancel the difference)。用平等思想來處理生理差別(包括隨生理差別而來的心理差別),並非文明,而是思想怠惰。
如果你不明白,我可以舉例:商場女廁的空間和數目必須比男廁為多,女廁保安必須較嚴,這是公平的性別差異處理。用平等來處理男女廁,是思想怠惰。
同性婚姻喺社會遇到嘅阻欄更多,所以理應得到更多保障
Account for 人口比例未?
AIDS?
AIDS 唔係得同性伴侶有
同性戀者比例高10倍8倍啫
特別係基佬
討論咁多都哂氣
你有你地搞 唔好搞到其他人 無人會care
你可以繼續爭取其他人認同 無人阻止你
但人地認唔認同你地就另一回事
想改,就俾理由說服我
林肯當年解放黑奴
有晒歷史記錄,當時反對係佔絕大多數
而家再睇返,反對嘅其實同而家嘅左膠何其相似
即係包括你
1. 可以類比?
對第三者的理解。異性婚姻下,任何與第三者的性關係就是通姦,甚至可以是離婚的理據。但同性婚姻下,尋找第三者卻是同性「家庭」唯一能延續的方法。若二人想要自己的骨肉,第三者更是不可少,而且其中一位伴侶必然要與這第三者結合(不論是自然或透過人工生殖),才能生兒育女。孩子必然是第三者的孩子,與婚姻原意正好背道而馳。(不育老公,老婆接受人工受孕,呢類個案好多喎, 已經完全推翻晒你呢點)
父母角色。一直以來,家庭by default是血緣家庭,在傳統理解下,親生父母角色皆舉足輕重。(這一點在夫婦一旦離異的情況下仍非常明顯,因孩子歸哪一方撫養、另一方的探望權和贍養費安排等,法庭都以孩子的福祉為首要考慮,證明不論夫婦關係如何,父親母親的角色仍非常重要。)(領養兒童係地底泥?)
但若我們要合理化同性婚姻,必須改變父母角色皆無可取代的信念。同性婚姻為了聲稱男同志家庭是正常,所以變相宣稱媽媽都是不必要的了,可輕易被男人取代。女同志家庭則同樣證明沒有爸爸也是美好的。例如同志歌手 Elton John 兩名兒子的出世紙上,皆寫了他的男伴David 為孩子的「母親」。那位辛苦懷胎十月的母親在哪裡?同性婚姻正是說︰孩子的親生母親在他們的生命中是不必存在的。(請參考外國同類個案,唔好同我講外國還外國,香港都未,有咁當然係參考外國個案)
對完整家庭的理解。異性婚姻下,在不幸或關係破裂的情況下,孩子才會失去父愛或母愛。但同性「婚姻」本身已令任何在這家庭中成長的孩子永遠得不到父愛或母愛,而且這是制度刻意造成的。換言之,與同性婚姻比擬的,不是男女婚姻,而是破裂了的男女婚姻。同性婚姻帶來的後果,其實就是傳統理解中破裂婚姻帶來的後果!(先講領養,個小朋友需要領養,本身已經係處於不幸,因由跟同唔同性戀無關。而上面外國關於小朋友生活係同性家長個案,係LOOP返你呢點)
支持同運的人喜歡說,若你認為爸爸媽媽那麼重要,就應立法禁止單親和離婚!這是偷換概念,不要忘記單親和離婚從來都不是傳統婚姻本來的intention。在異性婚姻下,孩子若失去爸爸或媽媽,是不幸,並不是制度本身造成的。傳統婚姻本來就是不鼓勵單親和離異,只是在不理想的情況下容許關係已破裂的男女離異。但在同性婚姻下,孩子由出生到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正是同婚制度本身刻意造成的,是制度本身迫使一些孩子永遠不能有爸爸或媽媽,兩者剛好是相反!(參考外國個案PLEASE,外國對兒童發展同關懷保障,好過香港唔知幾多倍,更惶論攬住迀腐儒家思想嘅中國式道德,我諗呢點你無辦法唔認同。你依然攬住父父母母,宗教同迂腐儒家道德係你唯一避難所)
對缺乏父愛或母愛的孩子的支援。傳統婚姻下,婚姻制度正是不鼓勵離婚或未婚懷孕,社會亦普遍認為離婚和單親都不是理想的情況。這不是要歧視某些家庭,而是要確認這些家庭需要社會支援,特別是在父母離異或單親環境下生長的孩子,他們的需要應特別受重視。但在同性婚姻下,沒有爸爸或媽媽卻被捧為「正常」,任何人若認為不理想也只是「恐同症」發作。所以在同性婚姻下,孩子也不應因沒有爸爸或媽媽而不快樂,若孩子因此不快樂,是他「恐同」,是他不對,社會其實也沒有原因再要支援缺乏爸爸或媽媽的孩子了。
完婚。以上種種還未談到,婚姻法例中,夫婦若沒有「完婚」(consummate the marriage,即男女間的交合),婚姻便可宣告為無效。由於同性couples生理上不能完婚,言下之意,同性婚姻在傳統婚姻的框架下,須刪除這一法例,否則隨時無效。
所以,同性婚姻根本不是婚姻平權,而是要改變婚姻的定義。試問,歷史中女性可享有選舉權的時候,哪會需要改變選舉的定義?或黑人可坐白人的巴士座位的時候,哪會需要改變巴士的定義?同性婚姻如果需要改變婚姻的基本定義,根本就不是平權。
我講左, 民事結合ok,咁己俾哂所有公民權利,
唔叫婚姻,因為根本唔係男女
其他巴打貼,貼埋俾你
https://youtu.be/hdnUCfSTZ1c
聽完,不能說服我改變立場
首先 冇咩正確唔正確 因為正確呢樣野係主流思想定出黎 而家普世價值都慢慢覺得同性戀係正確
子女係同性戀無得唔接受 唔通佢天生唔夠靚又唔接受咩
1. 道德上相對主義係站不住腳的;我接受有有人同性戀,同我是否稱同性結合為結婚冇關
2. 道德,法律係講原則,consistency,你話'相愛就可以結婚',所以同性戀就可以結婚,同樣理由亂倫都應合法化
3. 所謂大勢xxx只係self fulfilling 廢話,掉轉講我一直唔俾你合法,你咪一直唔成勢囉
Btw外國點做關我撚事
婚姻定義係好耐之前社會定落黎 係依照當時社會既趨勢同開放程度
當時覺得要一男一女非親人叫做婚姻 先至一直流傳到依家
法律係講原則 但係原則從來無講過唔可以轉
反對合法化既人唔應該用'自古以來既原則'為論點 因為現代社會無必要盲目跟從以前社會流傳落黎既法規
以前既法規依家未必合時 同埋本質上對與錯其實係每一代人去決定 無話一直用緊就一定岩 以前一直岩都唔代表以後都岩
可以改=/=應該改
想改,就俾理由說服我
林肯當年解放黑奴
有晒歷史記錄,當時反對係佔絕大多數
而家再睇返,反對嘅其實同而家嘅左膠何其相似
即係包括你
突然諗到一個好嚴重嘅問題
如果話唔俾同性使用婚姻制度
另開一個叫同性結合就得,照俾佢其他法律保障
問題嚟喇
有唔少係雙性戀
如果一個男人,同老婆結咗婚
又同另一個男人同性結合
個男人無犯重婚之餘
佢兩個伴侶又同樣受到法例保障擁有同等地位
點搞
結咗婚就唔俾結合,結合左就冇結婚,
伴侶/老婆只總共只可一個, 有咩問題
用咗同性結合(唔係婚姻制度, 無任何法律上夫婦名份)
如果唔俾佢同異性結婚
絕對違反咗
婚姻專屬「男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認為家庭應保護外,第2項規定男女結婚及成立家庭權利應予確認。明文將「男女」與「婚姻」相連結,而這個連結並非特例,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亦然。婚姻專屬「男女」不擴及同性,從1990年《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HRC)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段,解釋《公政公約》第23條第2項乃男女結婚權利,1999年案例裁決中,更明白確認《公政公約》使用「男女」一詞,理解為根據《公政公約》承認婚姻只有一男一女之間聯姻。
異性別及異宗族而結合的婚姻,是人類進入農耕文明之後的禮法制度,經歷長期鍛煉而成熟。這種由長期社會鍛煉而成熟起來的制度,由不知其理性基礎為何(道家說的「無名」)而逐漸為人類社會採用而加以理性論述的制度(「有名」),比起民主制度這種近代制度,比起人權、平等、自由這些近代思想,更經得起歷史考驗。如果你想用平權思想來考量異性別的婚姻制度,是不自量力,錯用理性。
古羅馬丶古希臘丶古印度丶兩河丶古埃及丶古華夏等古文明全部都有同性婚姻發生,其中古希臘同羅馬係最著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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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same-sex unions 唔係same sex marriages...
證明同性伴侶由人類歷史開始已經有,而宗教根本係阻社會進步
異性婚姻與同性結合,處理的是不證自明的男女生理差異。我們思考的路徑,是如何處理差異(how to cope with differences),如何用公平的方法來處理差異,而不是抹平差異(cancel the difference)。用平等思想來處理生理差別(包括隨生理差別而來的心理差別),並非文明,而是思想怠惰。
如果你不明白,我可以舉例:商場女廁的空間和數目必須比男廁為多,女廁保安必須較嚴,這是公平的性別差異處理。用平等來處理男女廁,是思想怠惰。
同性婚姻喺社會遇到嘅阻欄更多,所以理應得到更多保障
men are equal is not to say that they are identical. Equality implies similarity rather than ‘sameness.’
肛交、口交、乳交都唔符合自然演進,用condom都係遺犯性交原意,係咪全部都錯?
好多行為都係冇對錯之分,morally neutral,你做左其實冇任何問題。
樓主好鐘意拎亂倫嚟講,亂倫喺好多文化中都係不合倫理,好大程度係因為古代人亂倫完生d仔好多時都會有殘缺,畸形、弱智、早死,乜都好。人解釋唔到就用天意去解釋架啦,話係上天懲罰亂倫者,所以咪覺得亂倫錯囉。
但同性戀呢?會帶嚟咩後果?連個最低級嘅解釋都冇啊?咩我個仔gay,我鄰居gay接唔接受到?
雖然我本身就唔想生仔,但我如果有個仔我都冇權管佢呢d架。
我不如問你一句,如果你個仔搵左個暗瘡肥mk妹你接唔接受到?
接受到又點,接受唔到又點?關佢可唔可以做嘅事咩?
利申:直,覺得亂倫只要唔生仔就冇問題,況且亂倫生畸型係基因本身嘅缺陷。
1. 道德上相對主義係站不住腳的;我接受有有人同性戀,同我是否稱同性結合為結婚冇關
2. 道德,法律係講原則,consistency,你話'相愛就可以結婚',所以同性戀就可以結婚,同樣理由亂倫都應合法化
3. 所謂大勢xxx只係self fulfilling 廢話,掉轉講我一直唔俾你合法,你咪一直唔成勢囉
Btw外國點做關我撚事
婚姻定義係好耐之前社會定落黎 係依照當時社會既趨勢同開放程度
當時覺得要一男一女非親人叫做婚姻 先至一直流傳到依家
法律係講原則 但係原則從來無講過唔可以轉
反對合法化既人唔應該用'自古以來既原則'為論點 因為現代社會無必要盲目跟從以前社會流傳落黎既法規
以前既法規依家未必合時 同埋本質上對與錯其實係每一代人去決定 無話一直用緊就一定岩 以前一直岩都唔代表以後都岩
可以改=/=應該改
想改,就俾理由說服我
同性平權挑戰既係'婚姻必定要異性'呢一個原則
將不公平變為公平平權本質上必定正確 所以支持平權既人其實唔需要比理據支持 反而係訂/支持呢個限制既人要解釋點解一定需要異性先至合法
Account for 人口比例未?
AIDS?
AIDS 唔係得同性伴侶有
同性戀者比例高10倍8倍啫
特別係基佬
其實數據可能岩 但唔代表佢地冇權
濫交既人一樣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