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係一個社會制度,一項會得到社會所有人認同嘅榮譽。換句話,通過同性婚姻即係強迫社會其他人認同同性戀之間伴侶間嘅關係等同異性戀之間的伴侶關係,呢種強迫性正正就係影響到其他人嘅地方-人地無得揀,一定要認同你地伴侶間嘅關係。(呢部份詳細可以睇michael sandel《正義:一場思辯之旅》,最後一個chapter有提到同性婚姻,大家想知多d我可以再講。)
我會調返轉問,而家邊個唔俾同性戀者結婚?無。只要你夠18歲,full consent with each other,基本上都eligible to 結婚。
所以問題係,有咩substantive reasons要改變婚姻定義,擴展至同性之間? 政府/社會有咩好處?延伸題:如果只係基於「關我鬼事」原則,點解唔可以擴展至多人、亂倫、人獸等?記住喎,「人地結婚關你鬼事咩」。我睇唔到呢個argument犯左咩謬誤,請指出。
要人身攻擊嘅唔該行埋一邊。
如果合法就等於迫人認同 咁煙呀酒呀賭呀
偷情呀 未成年性行為 婚前性生為 讀書拍拖呢d野都要禁
其實法律本身係中性 都係保障大家既權利
你混淆左作為制度婚姻同「偷情呀 未成年性行為 婚前性生為 讀書拍拖」嘅性質。
前者係講緊社會認同,因為佢嘅性質係嘉許性,即係你唔結無人會罰你,你有自由做或者唔做。後者如果制度化,就變左你婚前性行為等就要犯法,你一定唔可以做。
法律係中性?我諗你講緊嘅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如果你講緊法律係咪會imply 某一種價值觀,好肯定話你知一定有。
都係果句,建議你可以參考下michael sandel本書最後個chapter,睇完討論會rich d。
個本書俾人講到爛哂 同埋唔好當個本書係聖經 唔係睇左代表rich 雖然係幾好睇
佢只係其中一種睇法 個人唔係幾buy佢
法律本身冇價值觀 但set既人一定有 但司法人員唔可以apply自己價值觀落去 要當佢中立 就算佢岩定唔岩
首先其實都有講 合法化本身都要社會風氣改變先得
其實合得法都係因為社會本身都改變左而唔係合法化令社會改變 如果立條法就可以改變社會 咁其實香港人都一早歸順中國
你講既嘉許性係另一個問題黎
所謂婚姻權利 其實同宗教自由都係嘉許性 咁宗教自由又強迫人認同宗教?定係習慣左又冇咩所謂
其實煙酒賭都係類似 你可做可唔做 都係權利同自由
我都唔想認同
無人當佢係聖經,只係佢表達得好,對西方自由主義理論及其批判深入淺出,你唔認同佢嘅講法都可以提出。
我唔明你話法律本身冇價值觀係咩意思,例如申請公屋要有資產審查、香港報稅有俾家用可以有多D免稅額,呢D法律本身都蘊含價值觀。司法人員要價值中立都只係理想,現實上好難做到,例如sandel引用嘅馬歇爾首席法官已經係咁。
我講嘅唔係強迫某D人改變心態,而係強迫某人係公共社會做某D行為,以致當事人所做嘅野蘊含左認同同性婚姻,例如機構一定要俾同性伴侶相等同於異性伴侶相嘅福利,伊斯蘭教機構一定要違反佢地嘅教義發放相關福利俾同性伴侶,而呢樣野係同佢地嘅宗教自由(包括實踐自由)互相違背。
至於宗教自由,意思係人人有權擁有相信同實踐宗教教義嘅自由,只有你阻住人相信同實踐先會違反相關原則,明顯同結婚有分別,結婚係你唔做都無人罰你。所以我懷疑你唔係好明我講嘉許性嘅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