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係一個社會制度,一項會得到社會所有人認同嘅榮譽。換句話,通過同性婚姻即係強迫社會其他人認同同性戀之間伴侶間嘅關係等同異性戀之間的伴侶關係,呢種強迫性正正就係影響到其他人嘅地方-人地無得揀,一定要認同你地伴侶間嘅關係。(呢部份詳細可以睇michael sandel《正義:一場思辯之旅》,最後一個chapter有提到同性婚姻,大家想知多d我可以再講。)
我會調返轉問,而家邊個唔俾同性戀者結婚?無。只要你夠18歲,full consent with each other,基本上都eligible to 結婚。
所以問題係,有咩substantive reasons要改變婚姻定義,擴展至同性之間? 政府/社會有咩好處?延伸題:如果只係基於「關我鬼事」原則,點解唔可以擴展至多人、亂倫、人獸等?記住喎,「人地結婚關你鬼事咩」。我睇唔到呢個argument犯左咩謬誤,請指出。
要人身攻擊嘅唔該行埋一邊。
下 用返你logic 佢地都係人 都有人權
點解社會因為傳統觀念而強迫佢地限制結婚
邊度話你知係人權?就算你可以claim佢係人權,但政府必然要保障嘅係基本人權,我會建議你去《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提到一男一女嘅婚姻係基本人權,無講同性婚姻。
或者我tricky d講,而家有人阻止同性戀者結婚咩?而家社會要求嘅係改變婚姻定義,所以支持一方要俾理論,burden of proof係正方度。
咁錯幾何時都係一夫多妻 社會會進步麻
而家係無得結喎
咁而家社會上都有聲音要保留 係咪支持保留要俾理據?
你個理據係咩我唔係好明![](https://cdn.lihkg.com/assets/faces/normal/sosad.gif)
同性婚姻不合乎國際人權法理(王正嘉)
2016年11月26日 更多專欄文章
「同性婚姻」議題一直呈現平行線狀態,本文認為討論軸線,應該聚焦在同性可否結婚?婚姻定義是否僅限於一夫一妻?本次《民法》修正案多次引用兩公約與其他國際人權公約,來作為同性婚姻=基本人權的依據,法理上檢驗國際人權法有無「同性締結婚姻」人權,稍釐清爭議,助未來討論。
改變定義應獲共識
一、婚姻專屬「男女」。《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認為家庭應保護外,第2項規定男女結婚及成立家庭權利應予確認。明文將「男女」與「婚姻」相連結,而這個連結並非特例,1948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6條亦然。婚姻專屬「男女」不擴及同性,
從1990年《公政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HRC)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書第4段,解釋《公政公約》第23條第2項乃男女結婚權利,1999年案例裁決中,更明白確認《公政公約》使用「男女」一詞,理解為根據《公政公約》承認婚姻只有一男一女之間聯姻。
二、婚姻而成立的家庭具有雙重目的。
該意見書第5段:「成立家庭的權利原則上意謂著能夠生兒育女和在一起生活(the possibility to procreate and live together)。」國際人權法法理採生殖繁衍可能性與共同生活之雙重目的見解,並非營共同生活的一元目的,而2007年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日惹原則──將國際人權法應用到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相關問題》,第24條B項規定,各國應該「確保法律和政策承認家庭形式的多樣性,包括那些不由血統或婚姻來定義的家庭」也說明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適用國際人權法,與因婚姻所定義的雙重目的家庭區分。
此點在2014年國際專家審查CEDAW第二次國家報告的第33點總結意見也是採取類似的區分說法。因此同性間締結具有雙重目的之婚姻家庭,即有疑義。
三、改變婚姻定義應獲取更多共識。當然上述定義並非全然不能改變,此2013年國際專家審查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之第78、79點結論性意見,即曾提及,但在2016年4月我國政府提出的第二次《公政公約》國家報告,對此已有二點回覆:
1、婚姻定義問題,提出「《民法》上之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其目的之一男一女之適法的結合關係,是採取規範的單婚之一夫一妻之婚姻制度(286段)」,合乎我國大法官釋字242、362、552與554號在解釋文或理由所言「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之社會秩序」。
2、同性婚姻法制化議題,國家報告329段指出:本議題牽涉層面甚廣,法務部曾進行民調仍無共識,「顯見國人對同性伴侶之權益應否保障、如何保障,意見分歧。法務部將持續加強理性溝通,促進對話凝聚共識,以減少制度變革對社會造成之衝擊及成本之虛耗。」
個人權利保障問題
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政公約》之立法意旨及HRC解釋都指出婚姻家庭僅限於一夫一妻,也符合我國既有法秩序,可見讓同性締結婚姻成立家庭不合乎國際人權法中人權規定與法理,非基本人權,若要創設仍應整體社會共識,在此之前屬個人權利應否保障問題。就現階段來說,似宜另設制度而非直接更改婚姻定義來保障同性戀家庭權利,否則可能真如法務部所說「對社會造成之衝擊及成本之虛耗」應審慎為之。
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