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細上星期5 話 一個月通知我離職, 問我想幾號走可以商量
琴日知我想返足1個月 就彈弓手想踢我走 諗住唔出花紅 (要過多一個星期先足半年法例可以計pro-rata) &俾少d補假錢
宜家個情況告唔告得佢賠足?
法例上應該冇規定花紅要咩過左半年先有既相關資料喎![]()
![]()
你有冇呢方面既資料比我參考下先
我就咁睇件事
more on呢個花紅係咩性質
如果只係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付給既
咁同你邊日離職應該唔太有關係影響到
或者你會話合約或者相關係公司內部文件有講明點情況下會有
咁我會覺得成件事偏向你公司同你之間既協議 / 動作有冇違反到合約條款
而未必真係關僱傭條例事
咁當然
法例有最低要求通知期要幾耐
咁如果你 或 你公司比足相對應既要求咁就已經OK
問3. 如僱員在酬金期完結前已經被解僱,是否有資格按比例領取年終酬金?
答3. 僱員在1個 酬金期內按照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3個月,而被僱主解僱(但並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可按比例獲得部分年終酬金。
如曾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在計算僱員是否合乎資格享有部份年終酬金時,該段試用期(以3個月為上限)不得包括在內。但倘若合乎資格,在計算部份年終酬金的金額時,則必須將整段受僱期(包括試用期)計算在內。
定義
年終酬金是指根據僱傭合約訂明每年發放的酬金,包括雙糧、第13個月糧、年尾花紅等,但不包括屬賞贈性質或隨僱主酌情發放的款項。
所以我上面都講左「more on呢個花紅係咩性質」
算係雙糧
仲有佢迫我簽文件先俾錢 我話金額有問題 佢就唔俾文件copy 又冇俾錢就踢我走先 叫唔叫無理解雇
你應得既薪酬佢就冇得拖既
文件你簽唔簽都好
佢唔比既佢就係拖欠薪金
咁就係刑事
可以去老勞開FILE
文件唔比copy
呢樣法例冇規定
所以純粹你同佢之間既事
其實你呢段我唔太理解個情況
BTW都再講一次
解僱唔需要理由
你辭職又好 佢炒你又好
法例上只需要比足通知期 / 代通知金 就可以
咁當然包括所有其他應得既權益例如Annual Leave pay 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