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例要求係每完成一個完整月就會有2日病假 (做滿1年後4日)
冇用到就會累積到120頂
而家你話佢之前已經拎左4日
咁6-4 咪得返2日囉
當佢放果陣已經拎埋今個月果2日entitlement
咁咪total 4日要發薪
其餘冇病假薪金囉
應該唔太關僱傭條例事但都想請教下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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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
我依家返緊份工應該就會係新年前(冇確實日子)出bonus+有份新工請左我
我想拎埋bonus之後先返新工
新工要我俾一個確實返工日期,我預期果日會係一個月通知期完結之前既日子
我就想收到bonus後果一日即刻遞信,但last employment date不足一個月,咁我係咪賠返通知期內剩低日子既錢就ok? 係
日子計法係係計working day定計埋六日?(依家份工返5days 紅日假,冇雙糧)
通知期一般都係講日歷日, 所以冇分workday / 紅日之類
同埋賠錢係僱主係最後份糧度扣,定係佢照平時個數出糧,賠錢我自己另外俾??
一般都係直接係final payment扣數再比返餘額你, 如果唔夠扣咁你要比返公司
職場新手,thanks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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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會唔會refer工時既定義?OT鐘數應該由到工作地點開始計至到離開定係出屋企門口開始已經計得?法例冇OT
返5day, 但有時星期六日要on site做野
利申:無追post
點計自己同公司傾清楚![]()
之前睇過"受僱主支配既時間"就計做工時咁上下
法例都冇所謂最高工時 / 最低工時
或者我可以咁講啦
你「自願」為僱主額外工作係你既事
點先唔係「自願」?
我就會建議係係超時工作前先同僱主傾好補償安排
到最後你接唔接受就你自己決定
唔好話僱主應該主動乜乜乜
好既僱主當然應該比法例更超前
但如果佢地只係企係法例條線上面佢地冇錯既
而家係法例冇咁既保障比僱員
所以自己做多步去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