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好想知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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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0 18:47:38
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好想知真相(2)

http://lih.kg/gntQrOX

- 分享自 LIHKG 討論區
2018-12-30 19:01:50
有冇人搵到唔係on appeal嗰個?
姐係一開波審嗰個
2018-12-30 19:02:23
節目?
2018-12-30 19:07:07
討論咗咁耐都係嗰啲嘢
2018-12-30 19:38:34
唔識英文?
2018-12-30 21:59:16
巴打,兩份judgment都post過喇
你仲有冇第三份呀?
2018-12-30 22:02:41
2018-12-30 23:06:34
冇睇錯同上次應該係同一篇嚟
2018-12-30 23:30:41
我睇完分享下啫。

你得閒咪summarize下囉。有錯嘅我會指正。 都無壞嘅

2018-12-30 23:59:50
Netflix 有套陽關道改編呢單野
有興趣既去睇下
不過套野膠膠地
2018-12-31 00:21:56
點止膠膠地呀
直頭九唔搭八
兼導人迷信啦
不過,我都睇晒
班老戲骨勾心鬥角係正嘅
2018-12-31 01:42:13
個人整理僅供參考

1) 有關死者6:30打出嘅電話
據陳彬彬證供所述,
死者於6:30來電表示已到跑馬地電車站,
要求約陳彬彬即時帶同錄音帶到跑馬地電車站歸還。
據稱死者有遲到習慣,
且陳彬彬表示該電話背景嘈雜,
不似於安美雪糕公司內打出(有一說為嘈雜聲音為收音機聲音所致)。
當時手提電話並不流行,
一出咗街可以講係搵唔到對方。
所以假如係要約朋友交收,
最大機會會先利用電話約好再到目的地。
但死者係到咗跑馬地電車站附近先打出該電話突然約陳彬彬去該目的地,
稍為顯得不合常理,
個人偏向相信該電話並非由安美雪糕公司打出一說。

2) 死者胃部食物殘餘物
死者當日喺屋企1點食完晏晝之後,
然後約5:30出門去北角幫佢哥去新聞大廈登廣告。
據法醫報告,通常食物於4小時就會排出胃部外,
故推測死者於死前1.5-3.5小時內曾用膳(法醫推測死者死亡時間係6-12點)。
食飯嘅地方基本都會有電話可以借,
配合第1點,假如有意約朋友交收,
比較大機會會先喺食嘢嘅地方打出電話(配合返嘈雜環境),
而搵到對方先再去目的地。

3) 缺乏決定性證據指證疑兇
先唔質疑當年嘅科學鑑證準確度,
因已無從可考,故選擇相信專家。
但衣物纖維證據,
任何人(包括疑兇本人)其實都可以有機會接觸到相關衣物,
無決定性證據證明衣物纖維係疑兇犯案時留下,
且衣物纖維並非皮膚組織或指紋等有唯一身份性而無法被替代嘅證明

4) 紙盒來源
當年嚟講要搵一個咁大嘅紙箱係絕對唔容易 ,
上訴判決書指證據表明紙箱並非來自工場。
就算死者真係偶然去到工場打電話再不幸發生事件,
因為死者嘅出現係不能事先預測,
偶發性嘅犯罪下,當時亦只有疑兇一人當值,
霎時之間再喺外面搵一個大紙箱係絕對有難度,
亦需要相當嘅巧合

打住呢4點先,太長

有巴打利用簡單邏輯推理,
工場有死者毛髮,認為死者曾出現喺工場->
事發當晚只有疑兇一人當值,疑兇亦無見有其他人返工->
結論疑兇就係兇手

可能呢個係事實,唔會排除呢個可能性
但係工場有死者毛髮最多只證明死者曾出現喺工場
而並非有證據指明係疑兇當值時間死者出現喺工場
(法醫推測死者死亡時間6-12點,疑兇於5:45-10:13當值)
所以當晚是否只有疑兇一人當值
呢個簡易嘅邏輯推論都唔係絕對
2018-12-31 03:38:25

74年應該連手提電話都未有?
以香港為例:於1985年,一部「大哥大」價值為29,000港元,至1990年代,價值仍然達到13,000港元。
電話貴d定樓貴d
2018-12-31 08:14:18
個人整理僅供參考

1) 有關死者6:30打出嘅電話
據陳彬彬證供所述,
死者於6:30來電表示已到跑馬地電車站,
要求約陳彬彬即時帶同錄音帶到跑馬地電車站歸還。
據稱死者有遲到習慣,
且陳彬彬表示該電話背景嘈雜,
不似於安美雪糕公司內打出(有一說為嘈雜聲音為收音機聲音所致)。
當時手提電話並不流行,
一出咗街可以講係搵唔到對方。
所以假如係要約朋友交收,
最大機會會先利用電話約好再到目的地。
但死者係到咗跑馬地電車站附近先打出該電話突然約陳彬彬去該目的地,
稍為顯得不合常理,
個人偏向相信該電話並非由安美雪糕公司打出一說。

2) 死者胃部食物殘餘物
死者當日喺屋企1點食完晏晝之後,
然後約5:30出門去北角幫佢哥去新聞大廈登廣告。
據法醫報告,通常食物於4小時就會排出胃部外,
故推測死者於死前1.5-3.5小時內曾用膳(法醫推測死者死亡時間係6-12點)。
食飯嘅地方基本都會有電話可以借,
配合第1點,假如有意約朋友交收,
比較大機會會先喺食嘢嘅地方打出電話(配合返嘈雜環境),
而搵到對方先再去目的地。

3) 缺乏決定性證據指證疑兇
先唔質疑當年嘅科學鑑證準確度,
因已無從可考,故選擇相信專家。
但衣物纖維證據,
任何人(包括疑兇本人)其實都可以有機會接觸到相關衣物,
無決定性證據證明衣物纖維係疑兇犯案時留下,
且衣物纖維並非皮膚組織或指紋等有唯一身份性而無法被替代嘅證明

4) 紙盒來源
當年嚟講要搵一個咁大嘅紙箱係絕對唔容易 ,
上訴判決書指證據表明紙箱並非來自工場。
就算死者真係偶然去到工場打電話再不幸發生事件,
因為死者嘅出現係不能事先預測,
偶發性嘅犯罪下,當時亦只有疑兇一人當值,
霎時之間再喺外面搵一個大紙箱係絕對有難度,
亦需要相當嘅巧合

打住呢4點先,太長

有巴打利用簡單邏輯推理,
工場有死者毛髮,認為死者曾出現喺工場->
事發當晚只有疑兇一人當值,疑兇亦無見有其他人返工->
結論疑兇就係兇手

可能呢個係事實,唔會排除呢個可能性
但係工場有死者毛髮最多只證明死者曾出現喺工場
而並非有證據指明係疑兇當值時間死者出現喺工場
(法醫推測死者死亡時間6-12點,疑兇於5:45-10:13當值)
所以當晚是否只有疑兇一人當值
呢個簡易嘅邏輯推論都唔係絕對



好有心呀巴打
我今日會繼續睇Judgement
2018-12-31 08:16:20
係同一篇嚟,都係上訴嗰篇,但我想睇初審嗰篇,會唔會可以搵到?
2018-12-31 09:56:58
第二點認同巴打
死者住筲箕灣 去北角落廣告 再去跑馬地
當時無地鐵
應該一係小巴 一係電車?
等車再加上上落落應該岩岩好615-630到跑馬地
呢個時間先空食野

所以都認同佢打俾陳彬彬個電話似係電車站附近食肆打出多過雪糕店
2018-12-31 14:20:27
呢點對上訴人歐陽炳強好不利:
Two green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 were found on the appellant’s suit and these matched other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 found on the body and on the workshop floor. The chemist was of opinion that they all came from the same source.
2018-12-31 14:27:10
照咁推斷,死者係喺食肆打完個電話後出事,咁我地就要再推點解佢條屍出現過喺安美閣樓。
2018-12-31 14:29:06
呢點對上訴人歐陽炳強好不利:
Two green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 were found on the appellant’s suit and these matched other fibres of unknown origin found on the body and on the workshop floor. The chemist was of opinion that they all came from the same source.

咁到底係工作服定係西裝?
2018-12-31 14:38:02

Suit, 照計係西裝上衣
2018-12-31 15:02:44


呢篇報導歐陽炳強作供內容:
- 不識死者
- 不外借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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