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馬地紙盒藏屍案, 好想知真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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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8 11:39:02
推斷案發時間:18:30-19:00

17:45 歐陽已經喺鋪頭 (經理同其他職員收晒工,但工場仲有技工)
18:30 死者借電話
假設歐陽帶左死者上去搵到個電話就落返鋪面,咁閣樓就得返個技工同死者。
死者打電話俾證人陳彬彬
技工繼續開工(證人彬彬話電話背景有雜音Match)

18:30-18:55 命案發生時間加藏好屍
19:00 技工收工
假設歐陽忙到冇為意死者打完電話未,喺技工收工嘅時候佢上返閣樓check冇晒人,所以就咁肯定嗰晚19:00後間雪糕屋係得自己一個(但其實仲有死者條屍雪起左陪緊佢
19:00-22:30 歐陽繼續做生意加埋數
22:30 落閘收工
當佢用十五分鐘行加等八號巴士(歐陽供詞話佢當晚係坐八號巴士走)
22:45 上巴士
23:35 到柴灣(google search過大概50分鐘車程)
23:45-00:00 返到柴灣屋企
2018-12-28 11:53:13
如果6:30殺左人,有三個小時時間同埋空間諗點棄屍,都仲係咁粗疏放係門口,未免太低能
2018-12-28 11:59:11
一直都係靠箱入面嘅銅碎紙碎,同雪糕店搵到嘅毛髮黎推斷個事發地點係雪糕店
但因為搵唔到人證,又搵唔到死者明確嘅遺物
所以先有爭議性
而爭議嘅地方係搵到嘅物證夠唔夠嘅獨特性,足以肯定個地點
例如銅碎紙碎會唔會隔離街嘅五金鋪都一樣搵到?
啲銅碎又會唔會係個盒本身就有,因為以前香港係自己要安裝天線?
再者,單靠顯微鏡檢查嘅毛髮又係咪真係確定到屬於死者,講緊宜家用DNA無20條連毛囊嘅毛髮都唔敢100%肯定,單靠顯微鏡個準繩度又有幾多呢?
2018-12-28 12:01:38
呢度講緊殺人嘅有機會係個技工。
推測歐陽可能只係被蒙在鼓裡然後食左死貓。
所以有冇機會當時個技工係收埋左條屍再嫁禍俾歐陽?
2018-12-28 12:06:20
其實廢屍喺果度未必係因為近
而係因為果度係寵物店門口
如果平時都有收開寵物屍
清潔工又無理會可能已經收走左
只係因為太重,先俾人打開黎睇
2018-12-28 12:06:57
呢個係一個可能性,但比較低

正常黎講兇手會將件事盡量令人感覺同自己扯唔上關係,冒自己會俾人查的風險去嫁禍俾歐陽機會不大

本身單案成半個月先偶然查到去間雪糕店,如點推多兩個街口連雪糕店都未必查到
2018-12-28 12:17:28
師兄好執著覺得兇手放咁近好傻
但推多兩條街, 比人目擊既風險高左幾多
仲有寵物店門口因素呢?
而且, 警方一樣可以透過紙箱破損程度推斷拖行距離
其實警方能夠鎖定雪糕店, 唔係因為距離
而係警方到後期先發現有個咁既工場, 入面既野睇落同屍體身上發現既物價好似, 再加上有電話打
所以唔好咁執著啦....
2018-12-28 12:20:35
人人都諗到殺左人唔好放咁近啦, 兇手唔係傻, 而係當時既環境根本唔容許佢放得遠, 承受唔起咁既風險
2018-12-28 12:24:12
真係有證據表示19:00 技工收工?
我冇睇到相關既野, 呢一點有冇source?
2018-12-28 12:26:22
咁就返你提出可能性,假如係第二個兇手係其他地方行兇,之後搬屍去工場,點解釋佢冒俾人發現搬屍風險都要搬返工場,目的就單純為左燒陰毛?
2018-12-28 12:32:06
案發地點係雪糕屋,但係死者會出現喺雪糕屋係因為佢真係去過打電話?
碎屑確實證明死者係曾經留過喺雪糕屋工場,爭在當時係活人定死人咁留喺個工場?
2018-12-28 12:33:21
我只係針對棄屍果part姐,我認為不論兇手係邊個, 棄屍係寵物店門口係最合理可行之舉
至於兇手係其他人, 以及第一兇案地點不在工場, 理論上當然可能, 我認同機會低甚低
其中一個可行既解釋, 就係兇案地點不方便兇手做出d變態既性辟, 例如對住屍體打J, 先要搬返入工場, 我認同咁做風險太高
2018-12-28 12:36:35
要搵返前幾頁啲報紙,我有cut過技工俾口供嗰段,佢話技工正常收工時間係18:00,自己係喺六點左右走,但由於俾口供嗰日同事發嗰日隔左一段時間,所以佢都記唔清楚自己係咪最後一個走。

我係由佢呢段口供去推測如果佢唔係最後一個走嘅技工,咁留低嘅技工幾點走就好關鍵。
2018-12-28 12:40:53
當時科技不發達, 冇人知, 甚至理論上唔可以排除死者係早幾日去過食雪糕同借電話留低碎屑頭髮, 然後工場內已經有人對佢色心起, 再係兇案當日重遇, 係其他地方殺左佢

又或者, 殺人者根本係其他地方殺人, 然後身上帶有碎屑頭髮係往後兩個星期著返同一件衫進入過工場留低
2018-12-28 12:44:35
法醫已經查過死者胃部 死前1.5至3小時食野

卞弟口供已經提及過卞係下午在家煮飯

死者5點出門 7點上堂 下午食飯係好合理

食飯時間推斷係3點半至5點呢段時間 解釋胃部情況 3點半至5點係屋企食過飯都好合理

或者呢個唔係正常食飯時間 但對一個冇嘜時間觀念的人來說 食無定時都好正常
2018-12-28 12:48:34
https://www.hongkongcaselaw.com/tag/cacc-5281976/
第五點有提過最後係一點食飯
2018-12-28 12:53:13
不能同意再多
2018-12-28 12:55:56
咁樣講法

要大家再去討論搵個解釋先得

死者 5點出門去跑馬地 果段時間 有冇充足時間食個飯?假設出門即刻食個飯先再去跑馬地又有冇可能?
2018-12-28 13:00:37
唔知知5點邊度黎,但上訴書係指5:30分
2018-12-28 13:11:23
我睇過有張報紙係有講推斷死者落完廣告可能喺茶樓或者餐廳食野,又要再搵返早知cap低佢
2018-12-28 13:19:18
如果電話6:30個電話唔喺雪糕店打
比較可能係6:30個電話係喺食嘢嘅地方打
(都有巴打推斷過)
講真雪糕店同跑碼地電車站咁近,
會唔會早到咁多然後先去借電話約朋友出嚟?
(如果6:30先嚟打電話約,而個朋友唔喺度聽唔到電話呢?咁佢點解會先去咗跑馬地打電話?)
就算會,好大機會都會同朋友講「喂我已經到咗跑碼地你快啲落嚟」
2018-12-28 13:33:16
如果比較可能係6:30個電話係喺食嘢嘅地方打

我當佢6點至630果段時間食野

咁跟據胃紀錄推斷番個時間 大約晚上730至930呢段時間先遇害
2018-12-28 13:35:06
借你個假設,如果18:30個電話係喺餐廳打,睇返報紙陳彬彬口供,話好急促索要錄音帶,可能死者喺嗰個時間已經有唔妥,而18:35陳彬彬話自己到左電車站。
推敲死者1830喺餐廳行去電車站呢段時間就已經出左事。
所以就唔成立死者係有去過雪糕店借電話打。因為佢未有機會打就已經死左,只不過死左之後條屍搬左上去工場。
唔好忘記,雪糕鋪係有後門,要搬屍唔一定要經正門。
2018-12-28 13:38:50
18:35已經俾人捉走左,但19:00-21:00先死有冇機會?
2018-12-28 13:46:58
就咁諗應該有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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