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大凡有基督教嘅post,都會有人問呢個問題,就係喂,打唔打得飛機㗎
我見之前好似有人問,依家講下啦。我之前搵到一篇文,解釋得幾好,大家可以參考下
怎樣看「自慰」?
胡志偉 / 2017年1月13日
華人教會傳統教導,對「性」議題多存有負面態度,心目中「屬靈人」如同柏拉圖一樣,抽象看不見的觀念才是美善,看得見的血肉軀體卻是束縛,「身體是靈性的監獄」。筆者多年前曾應邀於不同堂會講論性倫理,其中涉及「自慰」(自瀆或手淫,masturbation)這個甚少公開討論的課題。
筆者選用中文「自慰」,比較客觀與中性。若說是手淫,「淫」有過多、沉迷和不正當的意思;而「瀆」則表示不尊重身體,兩個名詞已有未審先判的指涉。按「香港家庭計劃指導會」性知識的說明:「指男性或女性用手或物件來刺激性器官,以達到性興奮或性高潮,男性包括射精」。自慰可說是青春期紓緩性緊張之常見現象,男女均有。筆者嘗試以四個向度框架來思考:聖經真理、傳統教導、理性思考與經驗感受。
聖經真理
聖經對「自慰」課題,直接談及而作「規範式」(normative)教導。間接而作「描述式」(descriptive)的事件,則是「俄南事件」:「猶大對俄南說:『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向她盡你為弟的本份,為你哥哥生子立後。』俄南知道生子不歸自己,所以同房的時候便遺在地,免得給他哥哥留後。俄南所做的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耶和華也就叫他死了。」(創卅八8-10)。從經文故事,讀者不難理解俄南並非自慰,實相是他與嫂嫂她瑪有性生活,但他故意「體外射精」,「把精液遺在地上」(9節,《當代譯本修訂版》)。俄南所犯的罪,並非「自慰」,乃是不履行祖宗家法「叔娶寡嫂」(levirate marriage)的家族倫理責任,為兄留後承受地土產業。
另一段會提及經文,則是林前六18 :「你們要遠避淫行。人所犯的,無論甚麼罪,都在身體以外;惟有行淫的,是得罪自己的身體。」從經文脈絡來理解,這裡針對婚姻以外的嫖妓、婚外情與濫交等,並非直接指向「自慰」。
還有最嚴厲的一段經文,是耶穌所講:「你們聽見有話說:『不可姦淫。』只是我告訴你們,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裡已經與她犯姦淫了。」(太五27-28)耶穌針對的不是男性眼目欣賞的異性身體,不然大多數弟兄必然干犯心裡的姦淫。霎時的眼目刺激,並不構成弟兄因自然生理反應而有的性罪,但弟兄繼續陷溺於性幻想,日久便會成「貪慾」(lust)之罪(參雅一14-15)。
曾思瀚指出:「羅馬社會並不以任何與性有關的行為為羞恥。現代社會所認為的『色情』,對於羅馬人而言,稀鬆平常一點也不稀奇……耶穌所反對的是,容讓『一瞥』轉變為動機的內心態度。」(《天國就在我們當中》,104頁)倘若教會要全面禁止基督徒有任何與「性」有關的思想,筆者相信大部份教牧與信徒都要瞎眼與斷手了。馬丁路德說:「我們不能禁止飛鳥在頭上飛翔,但我們卻能禁止雀鳥在其上築巢。」
傳統教導
教會一向甚少教導這方面,視為「禁忌」;追求「聖潔」就理解為「性潔」,自然反對「自慰」。基本而言,教會對「自慰」課題有三個不同立場取向 : 禁止派、容許派與中間派。
「禁止派」以韋約翰醫生(John White,1924-2002)為代表。他於《還我本性》認為男女身體受造的設計不能用作「荒島式的性」(自慰),乃是要榮耀神(羅六13 -14;林前六20)。韋醫生更形容「自慰」等同是偶像崇拜,「我們應當將身體獻上給神,自瀆卻是將自己身體的激情奉為神,要把感受中的張力卸除。」(《還我本性》,147-148頁)。「自慰」違反了「心性」(sexuality)的溝通目的,誤導人陷落非真實世界,使人對罪盲目,逃避與神與人建立親密關係。
「容許派」則有史密德(Lewis Smedes,1921-2002)及施大衛(David Seamands) 為代表。青春成長期的男女,透過「自慰」放鬆身體,除掉性的張力;容許派則看自慰為神賜的禮物,專為未婚年輕人過渡而預備;史密德理解:「自慰是青春期個人成長不完整的性經驗,尋求自我的性滿足並非罪」(Sex For Christians),施大衛認為「偶發為了消除性緊張的自慰是可接納」。
「中間派」以葛倫斯(Stanley Grenz,1950-2005)為代表,他這樣評論:「自慰本身不是道德或不道德。反而,我們要考慮的是行動的動機與場景。倘若自慰目標只是間中抒發青春期內(或成人期)積存的性力,自慰可接受為個人成長的某個階段。但此間中抒發一旦成為強制性逃避,自慰的正面價值就失掉……一項警告指向更深層次問題,值得我們立即留意」(Sexual Ethics, 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