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86 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64. (4) 在第(1)、(3A)或(3C)款所訂罪行的法律程序中,被控告的人如確立以下事宜,即為免責辯護 —— (d) 該人 —— (i) 純粹為合法的、 第61(3)條所界定的新聞活動(或與之直接相關的活動),而披露有關個人資料;及 (由 2021年第32號第6條 代替) (ii) 有合理理由相信,發表或播放該個人資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