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冇追曬成個post啦
但如果係離開咗個campsite 去返市區上埋樓
條街又好交通工具又好附近舖頭又好大廈lobby又好 點都有cctv影到佢掛
同埋講到個生日係最後機會咁 會唔影相
判詞都講打甩嘅理由係冇辦法毫無疑點地確認係被告 而唔係有充分不在場證據
//裁判官梁雅忻分析證供指,事主沒有目睹觸碰她的人是誰,而控方依賴事主身後的朋友 A 的供詞,辨認該人是被告。法庭接納 A 的證供誠實可靠,亦接納被告其他組員,舉證被告在「火車捐山窿」環節時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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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官指出被告所屬的「淺粉紅色」組別,有 3 名男子均蓄金色短髮、髮型相若,從背後看的外型相似,而 A 沒有根據五官辨認被告,她描述的外貌特徵不突出,她與被告事前亦不認識,若單憑她在案發短短數秒的觀察,未能毫無疑點地辨認該人是被告。//
我就唔跟車太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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