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3年,聖國瑞七世 (Gregory VII)就任教宗,原先已有嘅改革風氣更趨熾盛。
其中最出名嘅事件就係敘任權鬥爭(Investiture Controversy)
簡單講就係教宗同世俗政權之間爭奪神職人員嘅任命權
有少少似宜家梵蒂岡仍然同中共講唔掂數
當其時聖國瑞七世出咗一系列嘅《教宗訓令》(Dictatus papae),訂立教宗有權廢黜侵奪神職人員任命權嘅世俗君主
後來佢就以此為由,絕罰(excommunicate)當時嘅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海因里希四世 (Heinrich IV)
(至於之後佢收回成命,過多排畀海因里希四世反cup
,可以參考
https://cuphistory.net/holy-roman-empire-6/)
而聖國瑞七世呢項改革,影響相當深遠,同時埋下之後我哋講城鎮自治嘅基礎
【代議制之誕生】
點解噉講呢?
原來自此之後,政教之間嘅敍任權衝突不斷,令到教廷要處理好多司法紛爭
為咗應付呢啲訴訟
教會開始有系統噉整理教會法(Canon Law)
另一方面11世紀時候,東羅馬帝國嘅查士丁尼法典,畀西歐人喺某間修道院入面揾到,羅馬法因而喺西歐再次復興
上述嘅司法革新,帶嚟咗一啲好重要嘅政治概念,就係我哋宜家講選舉嘅基礎:代表制
有冇諗過點解一個立法機關嘅議員,可以「代表」到一個選區嘅人?
明明每個人都係獨立嘅個體,我又唔係投佢,點解佢可以代表我??
呢樣嘢我喺另一個post講過
https://lihkg.com/thread/2856707/page/1
簡單啲講
當時嘅意大利以及法國大學,有啲法律學者喺研讀羅馬法嘅時候,超譯咗某啲法律概念
就誕生咗「
社團法人」嘅概念:由好多自然人組成嘅團體 eg 大學 ,法律上可以睇做一個「人」
而羅馬法另外一條法律原則“quod omnes tangit ab omnibus approbetur” 「影響眾人之事,由眾人決議」亦都畀學者超譯
兩個超譯嘅概念結合埋一切,就變成一班人可以委派某個代表(proctor)全權(plena potestas)處理呢個團體嘅事務
聽落去係咪同選舉有87%似?
12、13世紀時候嘅神學家就係用呢種社團法人嘅概念,嚟想像基督徒作為一個共同體
【修道院之崛起】
翻番去上面所講,既然宗教改革要同政治改革齊頭並進
噉「政改方案」又會係啲咩呢?
中世紀嘅西歐人,同樣係喺天主教會度汲取靈感
準確嚟講,係人稱「黑衣修士」嘅道明會 (Dominican Order)
道明會於1216年成立,取名自其創始人(同期創立嘅仲有方濟各會,即係當今教宗嘅名號來源)。相對於聖方濟嘅個人魅力,聖道明擅長統籌組織。
組織架構上道明會屬下修道院嘅領導層,由隸屬相關修道院嘅修士選出,選出嚟嘅代表,具有上面提到嘅plena potestas,有權代表其社羣作出諸多決定。所以道明會(起碼喺創立早期)嘅管治作風上係相當民主
而道明會能夠發揮政治影響力,一大原因係因為同各地城鎮嘅政經精英交好。道明會屬下修道院不時提供場所,予議會或公會進行會議或聆訊;修士往往會為世俗政權執行行政職務,當中不乏主持地方選舉嘅經驗。
而
數據顯示,有道明會嘅市鎮,轉型為代議制管治嘅比例,足足係無道明會嗰啲嘅三倍
作者認為
要有好似西方噉嘅城鎮自治
則既需要中央政府權力衰落,復有天主教會作為一股平行/平衡勢力
如果唔係的話
一係就好似原先嘅東羅馬帝國(即係俗稱拜占庭帝國)噉嘅政教合一神權統治
一係就社會單純動盪混亂,但係無法建立穩定嘅自治
上面講嘅就係天主教會點樣促成西歐政權嘅「內在平衡」——平民同統治者之間嘅分權
下面就要講「外在平衡」——歐洲分裂無法大一統,列國林立保持均勢
【帝國之分裂】
為咗維持自己對任命權嘅控制,教會儘量唔想有大一統政權出現挑戰自己嘅權力
亦都因為咁,佢地有誘因喺歐洲入面分裂國家
策略上,就係要扶立邊陲抑制中央
例如上面提到嘅聖國瑞七世,其實佢並唔會挑戰主流國家核心地帶以外嘅神職人員任免
佢喺北歐以及英國,就支持嫡長子繼承制;喺日耳曼帝國,就支持選帝制
為咗呢個目的
教會甚至今日的我打到昨天的我
公元9世紀加冕查理曼大帝嗰陣,就講政教合一千王之王君臨天下
但係去到13世紀嘅時候,教會就講“Rex in regno suo imperator”,自己國家自己話事
上述就係 羅馬帝國東西分裂之後,兩邊地域點樣走上唔同嘅發展路徑
畢竟東羅馬帝國屬土,雖然都有政教糾紛,但係並無道統與治統之間嘅分庭抗禮,拜占庭皇帝仍然有權插手教會嘅組織同管治
同樣重要嘅係,拜占庭雖然係查士丁尼法典嘅發源地,但係就冇「超譯」出社團法人、代議制嘅法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