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考試所以潛咗水一排
今次要介紹嘅書係美國法律學者 Akhil Reed Amar 喺2000年出版嘅 《The Bill of Rights - Creation and Reconstruction》
作者個樣
封面
呢本書主要係講述美國憲法第一至十條修正案(俗稱《權利法案》)嘅創制脈絡,以及法律詮釋點樣隨住時間而演變
衆所周知,美國憲法修訂嘅方式,係喺憲法後面逐條逐條加上去,而非直接修改原文。
而提起《權利法案》,比較耳熟能詳盡嘅,包括:
保障言論及宗教自由嘅第一修正案
國會不得制定有關下列事項的法律:確立一種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剝奪人民和平集會及向政府要求伸冤的權利。
保障擁槍權嘅 第二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等等
而講到憲法權利,好多人嘅印象可能係「保障個人以及小衆權利,免受大衆侵害」,並且以爲呢樣嘢就係美國憲法草擬時嘅原意。
但係Amar係呢本書正正指出,其實呢種對美國憲法嘅理解,係美國南北內戰之後先逐漸形成
美國立國之初,開國元勳 分成 支持強勢中央政府嘅聯邦派、以及強調地方分權嘅 反聯邦派
聯邦派原本草擬嘅美國憲法,係無刻意列明權利嘅,但係爲咗爭取各州嘅反聯邦派「袋住先」通過憲法草案
雙方妥協之下,就整咗一堆修正案出嚟保障州權,呢個就係《權利法案》嘅起源
所以 《權利法案》裏面講嘅保障權利
原意淨係針對 聯邦政府
並唔會約束 州政府
當中亦有唔少條文唔係講人權,而係講中央VS地方之間嘅聯邦制權力分立
成日講嘅保障言論自由啊 宗教自由啊,其實只係話聯邦政府唔可以介入噉解,州政府嘅酌情權都幾大
而且保障嘅權利,往往係有「集體主義」嘅傾向
例如 集會自由 同 民衆召開制憲會議 建立新政府 息息相關
又例如 投票權、擁槍權、擔任陪審團嘅權利 彼此環環緊扣,都係講緊民衆作爲一個「整體」 參與政治嘅權利(擁槍同參與民兵 關係密切,而服役同投票又係關係密切
但係去到美國喺內戰之後,逐漸意識到侵奪個人權利嘅唔止 聯邦政府,仲有州政府 以及大衆
於是乎對權利嘅詮釋變得個人主義,例如 擁槍權 強調 自衛 而非 參與民兵;以及加入第十四修正案,將《權利法案》原本僅針對聯邦政府嘅限制,拓展(incorporate)到州政府
但正如上面提到
《權利法案》有啲條文,唔係講權利,而係講 權力分立嘅
具體點樣incorporate,就成爲上世紀中葉以來 美國法院要面對嘅難題
當中詳細嘅來龍去脈,有興趣就可以搵本書嚟睇下啦
最後quote幾段我覺得相當有意思嘅段落:
[憲法學者 Bruce] Ackerman提醒我們,熱心公益的公民為令其理想轉化為持久的高層次法律,經年抗爭,其成果往往隱藏在憲法條款的字面背後。(p301)
在很多憲法條文的核心都是一些經典案例—— 一些特定的邪惡歷史,條文草擬者們曾經切身體會過,並恨不得摧毀它們,故此憲法條文實際上是在宣告:「勿蹈覆轍!」(p301)
細心的讀者無疑會注意到,法官並不完全是我故事中的英雄。畢竟,聯邦法官熱衷於執行臭名昭著的《1798年煽動法》,樂此不疲地把那些發表反政府言論的人送進監獄,並順道閹割了陪審團。(p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