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利二世又係一個明君,最顯著嘅功績,就係確立英格蘭嘅普通法制度。時間返到去諾曼征服嗰陣,征服者威廉初來報到,面對英格蘭高度自治嘅領主社會,每個郡都有自己嘅風俗法律,根據傳統經驗判案,即係習慣法。有啲地方嘅習慣法非常理性,有種叫神裁審判法(Trial by Ordeal),即係肉體上折磨被告,如果佢冇穿冇爛,咁即係神赦免佢嘅罪,可以當庭釋放。例如規定審盜竊案嗰陣,要將疑犯隻手擺喺火到燒,由上帝決定有冇罪,燒傷咗就代表疑犯係賊。依種咁先進嘅法律,實在同諾曼第法律差太遠,甚至每個郡嘅習慣法都有好大分別,嚴重阻礙中央集權。
威廉諗到個解決辦法,就係成立國家巡迴法院,國王欽點法官(當然係諾曼人),但係就由當地豪族擔當陪審團,根據當地法律判案。去到亨利二世嗰陣,佢將依啲習慣法加以編集同整理,廢除迷信嘅神裁審判法,然後推行全國,取名普通法(Common Law),取其普遍通行嘅意思。從此之後,英國法律主要就行以案例堆積成法律,冇成文法典嘅普通法,有別於歐陸有成文法律嘅大陸法(Civil Law)。英國人透過日不落帝國,將普通法發揚光大,而家嘅美國同埋我哋香港都係行普通法,Law友們日日睇成堆疊到上天花嘅案例,真係多得威廉同亨利二世唔少。
神裁法之一:手持烙鐵
亨利二世的辦公室--法國安茹的斯農城堡(Chinon Cas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