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合約法:
如果只有要約,但沒有承約,合約便不會成立了。比方說,有顧客提出以九十元購買商店內標價一百元的貨物,倘若店主同意,那麼,顧客就可以在付出九十元給店主後,拿走那標價一百元的貨物了。反之,若店主不同意顧客的九十元要約,又甚至不接受顧客以標價一百元的購買建議,那麼,合約就不成立。法理上,顧客是提出要約的一方,標價只是店主邀請顧客以這價錢提約(invitation to offer),而店主則是承約的一方。換言之,店主是有權以任何價錢出售他的貨物,而不限於他顯示的標價。
很多買賣合約的爭議,是誰提出了要約(offer)?和提出的是要約(offer) ?還是叫對方提出要約(又稱邀請要約invitation to offer)?根據案例,店舖在貨品貼上的價錢牌和報紙上的商業廣告,只是邀請要約,而非要約,換句話說,顧客到了商店向店主提出要以標價或非標價購買貨品時,才算是提出要約,而店主是有權以標價或或非標價賣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