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威近代史】(二百九十一回)
大軍閥平反系列
中華民國與日本簽訂21條後,日本勢力進一步入主東三省一帶,日本亦順理成章取代英帝國,成為中國最大利益獲得者,在之後日子,日本資本大力投資東三省,建設重工業及壟斷農業,而東三省所提供嘅各種原材料供應,更成為日本經濟國力不斷坐大嘅重要理由。
中華民國與日本的摩擦不斷增加,1916年8月,就發生「鄭家屯事件」(與鄭家純冇關)。鄭家屯位於今日吉林省,21條後,日本在該地駐扎56名士兵,並設置巡警署,8月13號,一名日本商人毆打一名中國兒童,當地中國駐軍28師士兵上前勸阻,引起爭執,之後發生武裝衝突,雙方都有傷亡。事件發生後,遼源縣知事(中華民國當地官員)親自前赴日本軍營慰問,反被扣留,中華民國軍隊被迫撤出許家屯區域。日本駐京公使更向北京政府提出嚴正抗議,要求大力處分尋釁滋事嘅中國官兵。
從上述事件可以睇到,當時日本已經一步一步侵蝕中華民國領土,類似「鄭家屯事件」嘅民間地區性衝突,響之後20年不斷發生,中日兩國仇恨,亦不斷與日俱增,到最後終於發展到二次世界大戰嘅「侵華戰爭」爆發。
在袁世凱死後,中華民國亦陷入一場「法統」危機,副總統黎元洪繼任大總統,以及段祺瑞即位國務總理,其實受到一場憲法爭論嘅挑戰。以北洋軍閥集團把持嘅北京政府為一方,西南軍閥控制嘅軍務院以及國民黨、進步黨等黨派為另一方,展開近一個月嘅激烈爭執,史稱「新舊約法之爭」。
「舊約法」係指孫中山於民國元年1911年制定公佈嘅《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包括係呢個基礎上修訂而成於1913年公佈嘅《大總統選舉法》;而所謂「新約法」,即係只由袁世凱一手炮製,於1914年5月公佈嘅《中華民國約法》以及同年12月公佈嘅《修正大總統選舉法》。兩者最大嘅分別係大總統嘅權力以及產生方法,尤其是喺政體、總統選舉、總統任期、總統權限等各方面規定有好大嘅差異。
咁究竟,黎同段所承繼嘅權力,係基於「新約法」抑或「舊約法」呢?如果唔承認袁世凱1914年嘅《新約法》,咁黎元洪同段祺瑞根本冇法理基礎主理中華民國中央政府?你可能覺得奇怪,乜當時1916年嘅人都要守法嘅?要談法治嘅?要追求法統嘅?冇錯!係啊!1916年嘅中華民國,仍然係一個追求法統嘅世界,大家做嘢,都需要有一個法治嘅基礎。
但點解變到今時今日咁呢?唔好講中國大陸喇(遠離理性嘅事物,我哋最好少啲討論),就講二十一世紀嘅香港,點解會變到無法無天,警察可以唔帶委任證?可以蒙面?可以隱藏身份?可以溝入外來人?可以同黑社會公開合作?可以講大話?可以打傳謀?可以濫捕、誘捕及毆打市民?事實上,歷史倒退咗100年。
新舊約法之爭,其實又係南北之爭,黎元洪係一塊「政治海綿」,佢唔希望得罪任何人,因此一直採用模棱兩可嘅態度,敷衍面對雙方爭拗,段祺瑞當然擁護新約法來加重自己嘅權力,但係佢亦唔敢太玩嘢,畢竟佢都一個合理嘅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