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關科技事
呢樣野有顯微鏡已經會睇得到
因為所有人證同呈堂物證都係為鄧炳強「度身訂造」,人證就先搵兩個死者夜校同學憑相認出被告曾經用煙頭焫過佢哋條裙嚟鞏固陪審團對佢係變態佬嘅形象,但除咗佢哋片面之詞無其它證據證實件事發生過。陪審團覺得歐陽炳強有份,係咁多條件下嘅唯一合理可能性換轉角度諗,其實歐陽炳強上訴嘅時候個社會環境應該都係好多人覺得佢無辜 但係佢最後都係輸 仲要係一致裁定所以我覺得應該有d野陪審團係睇到先至咁肯定,我地討論咗幾日既野人地邊有可能無提出
如果唔係佢,但係又咁巧合,就唔合理
未見有人可以從所有證人證供同客觀證據下,講出另一個講得通嘅合理可能性出嚟。
去到物證就先由法醫更改死亡時間嘅推斷去「配合」返被告嘅打卡當值時間,然後去到死者指甲內搵到2百幾條衣物纖維只有7條同被告屋企搵到嘅其中一件西裝相近。
假如被告係從後勒死者喺掙扎期間點止留到咁少纖維,再加上警方喺被告個工場就完全搵唔到呢件西裝嘅纖維,而警方當時亦無搜過其它公司職員所擁有嘅衣物對比纖維。
最重要係被勒死嘅人掙扎期間極可能會毛抓傷個兇手,但被告身上就完全無被抓傷嘅傷痕。成件事俾人感覺就係警方捉咗人後,就用盡所有方法去砌個講得通嘅故事再放被告落去做男主角咁,由始至終都排除有其它嫌疑犯嘅可能。
按照今日嘅刑事案準則以上啲問題都會構成到合理疑點,鄧炳強事實上有無殺個死者就永遠都無答案,只係根據當年呈堂嘅證據喺法律上將被告定罪就顯得相當唔穩妥。
8月7日,合議庭駁回歐陽炳強上訴,維持原判,歐陽炳強在庭外大呼:「法庭雖判我有罪,但我內心是無罪,這件事是警方冤枉我。」
6月9日晚上,張金鳳透過傳媒,呼籲目擊者提供消息。
張金鳳說,卞玉英遇害當晚約十一時,有人曾在北角某餐廳內,見到卞玉英與數人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