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示威者制服滋事者並非沒有法律根據。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101條(俗稱「101拘捕令」),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了可逮捕的罪行的人。而且協助合法逮捕罪犯時可以使用就當時環境而言屬於合理的武力。
早前不時有人以暴力毆打張貼連儂牆的人士,並放火燒毀連儂牆。示威者制服這些人士有其法律依據。
至於對疑似警員使用武力,首先他們沒有出示委任證,我們無法核實他們的警察身份。至於釋放所有被捕人士的訴求會否影響法治,我喺A2再回答。
A2. 你應該反問警方,點解可以濫用武力、有預謀大規模地違反警察通例(故意隱藏委任證)而不須付上任何責任?
特首、保安局局長、警務處長係基於咩理由去縱容警方的行為?
事件惡化至如斯地步是特區政府連番錯誤所引致,示威者為了糾正政府錯誤而面臨牢獄之災。
律政司有權以公眾利益為理由不檢控被捕人士。
70年代警隊貪污成風,廉政公署剛成立時,大批警察包圍廉署。最後港督選擇特赦警隊,不見得法治受到嚴重破壞,香港亦從此走向繁榮。
示威者人數以百萬計,我不可能回答你政府特赦後,示威者會否收貨。政府必須先回應訴求,然後理所當然地有部分示威者會收貨,有部分會唔收貨。當大部分示威者都收貨,示威活動方可能結束,但如果政府完全不讓步不協妥,示威活動只會不斷升級。
A3. 你誤解了「一人做事一人當」。示威者唔係要打警察發洩情緒,而係希望濫權、瀆職的警察得到應得的懲罰。
靠打人發洩情緒嘅係失控的警察,而唔係示威者。
A4. 跟A2類似,示威者人數以百萬計,政府的任何回應必然會有人收貨,亦必然會有人唔收貨。
如果獨立調查委員會真係公正,大部分人都會收貨,示威活動自然會結束。
但如果獨立調查委員會唔公正,或因受到警方阻撓而未能展開全面調查,大部分人都唔會收貨。
至於警方會唔會因為不滿調查結果而發難。我相信絕大部分的警察都係專業的,只有一小撮黑警會懼怕調查結果。
而且幾乎所有警察執勤時都沒有佩帶委任證,難以確定前線警員的身份,相信即使有獨立調查委員會亦難以追究他們。
A5. 依個係政府的責任,如果你要示威者為香港經濟負責,不如比我做財政司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