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我又寫咗少少,大家評價下。
Q:五大訴求是否缺一不何?
A:我不可能代表所有示威者回答。政府必須先回應訴求,然後理所當然地有部分示威者會收貨,有部分會唔收貨。當大部分示威者都收貨,示威活動方可能結束,但如果政府完全不讓步不協妥,示威活動只會不斷升級。
Q:雖然林鄭無講到撤回,但係佢而家都無再繼續修例,點解你們仲要繼續示威?唔等佢下次再重推先反?
A1:假如宣佈「撤回」,當政府希望重新立法,便需要完全由頭重新展開立法程序。
如果唔宣佈「撤回」,下次政府可以直接由二讀開始,就更容易通過。
參考:
「撤回」與「暫緩」修訂,不僅是字眼上的分別
https://hk.thenewslens.com/article/121160
A2:舉一個粗俗啲嘅比喻。
一個強姦犯想強姦普通市民,受害人褲都比佢除埋。
撤回:
強姦犯撤回強姦,受害人可以著返條褲。如果犯人下次又想強姦,就要由除褲依一步開始。
暫緩:
強姦犯暫緩強姦,但係唔畀受害人著返條褲。如果犯人想繼續,就可以省略除褲依一步。
示威者唔接受「暫緩」「壽終正寢」,其實都只係想著返條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