係勞記既角度呢⋯除非雙方同意,否則僱主係任何情況下都需要履行發薪日7日內出糧既責任,而唔可以私自從中扣取任何並非由其他法例條文要求佢扣取作特定用途既款項(公迫金、你打爛公司野個max cap etc.)
雖然你係口頭上辭職果部分有啲含糊,但如果你份僱傭合約上邊有寫明離職係需要一個月通知而你又冇係當刻聲明自己要即走,咁根據份僱傭合約你個簽名係代表你implied & agreed辭職後會一個月通知。你老闆要求你即走係屬於counter offer,佢係需要你同意既情況下出多一個月代通知金俾你。
另外,你口頭上進行辭職嘅動作同你當日申請事假並不存在明確既因果關係,因為你請假既時候假設你係有知會你老闆你要請假而佢又冇即時拒絕或表示不知情。所以唔能夠用你下午冇返而假設你即走既⋯
btw,勞記啲官通常都企勞方果邊,所以唔駛太擔心(除非你老闆係大劉nor澤楷果個層次,但明顯呢啲程度既人唔會犯呢啲低級錯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