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癲 我記得FSM都有講
不少分析報告把普洛斯的已實現公允價值收益(Monetised Fair Value Gains)從核心EBITDA 扣除,得出經調整EBITDA,並把這項數據演繹成經常性利潤,這會顯著低估集團實際的利潤水平。
已實現公允價值收益看似是一次性收益,但根據普洛斯集團的商業模式,其把投資物業、待售資產及合聯營投資企業套現獲利卻是恆常業務之一,因此這些已實現公允價值收益不應被視為一次性收益,反而應視之為波動較大的經常性利潤。
這種理解方式與香港地產商的發展項目類似,這部分利潤波動性極大,但在計算核心利潤時,不應把所有發展項目的相關利潤剔除,然後僅考慮地產商的非地產發展業務的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