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到口都爛啦,台灣畀香港人嘅簽證政策係以香港居民做單位,乜嘢叫香港居民,唔該望多一次,呢樣嘢根本不存在任何討論空間。
港澳關係條例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 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所以BN(O)護照同特區護照互換使用係無任何問題亦唔應該出任何問題(我再講多次唔係叫你入境用一本出境用第二本嗰啲on9事,係話第一次來回用一本第二次來回用第二本,你張入台證有印護照號碼),上面寫嘅係法例黎,航空公司邊條撚樣自認係比立法院全體立委更把炮可以即時修例話乜就乜?有人質疑唔該即刻show呢一條出黎,我就唔信睇完black and white仲有人夠膽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