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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靄儀既高汁文可以睇下
到了高等法院重審梁天琦案,黃崇厚法官則與林文瀚法官見解相同。他說:「雖然在條例於1967年修訂時,立法文件曾指出不用證明共同目的,不過,控方和辯方都認為,基於普通法案件的發展,現在已確立這是必須證明的,本席同意這個見解。」(註5)高等法院自是比區域法院權威,後者受前者約束
唔係想鼓勵人 散水/ 叫人唔好衝
但衝要知道代價的確係好大,敬重每一位前線既兄弟
當年旺角 林淳軒個堆證明在場 但冇證據破壞安寧 又撤銷左控罪
所以好難講到咁死,上面段野都唔係金科玉律,始終呢條例定義非常含糊 定罪又闊
可能護士 幫手扶人 冇事
但前線 打狗既 當場斷正,我真係覺得輸9成
希望可以旺角case 上訴到高院/終審 情況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