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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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16:05:34
2019-08-01 17:07:15
推 高質
2019-08-01 17:10:05
可否試去投訴警察選擇性執法,疑因收受利益,引致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2019-08-01 20:39:58
簡單講係咪土共
用清朝對付土共既法例
黎對付返香港人
2019-08-01 20:52:48
其實有

法官先確定現場有發生暴動(上面討論咗好多「破壞社會安寧」)
再確認佢係參與暴動
並且係佢放火燒的士(加多條縱火罪)

控方冇直接證據證明佢在場(唔係當場捉到,17日後先拉)
但從各個新聞相片/影片+搜證獲得的相片/家庭照等等指出係佢放火(去到呢步已經冇得甩,因為證明「參與」)
法官認為就算不考慮佢事發後易容,換八達通,棄置電腦(證明擔心被緝捕)
憑照片的辨認證據都足以證明佢就是犯案者
2019-08-01 21:14:03
唔得
因為控罪還控罪,獨立調查還獨立調查
前者係警察(執法)同律政司(檢控)開啟既程序
制度上只能夠係律政司撤控
目前法庭基本上假定警察是維持治安,其他唔會諗

獨立調查(假設係跟英國殖民時期嗰套)係搵出造成社會問題的原因
然後政府跟從報告改變施政

睇到呢度你會明點解五大訴求缺一不可
如果不撤回條例同追究警暴,社會矛盾繼續燒
如果不撤控(暴動定性+放人),之係政府無意和解,繼續與民為敵
呢個情況下,單靠獨立調查係唔會有任何結果
就算假設獨立調查係公平公允
一,政府無打算和解
二,港人不信任個政府
三,政府極可能不跟隨報告書建議修改施政,比如警黑勾結,比如修改公安條例,之類(除非雙普選,政府真正向港人問責)

睇到呢度,你會明白點解咁多人對獨立調查都冇信心

但另一角度
依家政府連獨立調查都唔做,之係話政府無意反省同改進
因為呢個point係五大訴求難度最易嗰個(撤回條例都係難度最易,但佢寧願the bill is dead都唔肯講撤回)
依家啲比較有包袱既社會賢達
係想借呢個位向政府施壓(有冇效另一回事)

一方面獨立調查要繼續做我地訴求
但亦要明白單單獨立調查委員會係唔夠
2019-08-01 21:14:10
#罷工罷巿罷課
#我係香港人
#我參與8月5日全港罷工
#七區集會
#直至政府跪低
2019-08-01 21:16:14
9. 控方依賴的照片包括:

(一) Mein Smith先生拍攝的一批照片(照片冊1號),包括四張放大的照片(證物P1A (1-2) 及P1A (27-28));

(二) 兩段報導事件的新聞錄影片段和截圖(證物P2、P3和照片冊2號);

(三) 的士LF364被火損毀情況的照片(照片冊9號);

(四) 香港公開大學職位申請表上日期為2014年1月10日的申請人彩色近照(證物P11);

(五) 申請人錄影會面光碟(證物P14-P15);

(六) 證物P14和P15的截圖(證物P14A (1-2)及P15A (1-2));

(七) 警方在申請人家中檢獲的160張照片(證物P12 (1-160)),內有申請人和家人的照片,及160張照片中18張顯示申請人二家姐結婚時所拍攝的照片的集結冊(證物P12A);

(八) 申請人在2016年2月29日被捕後,警方拍攝他的正面和左右兩側共3張照片(證物P16 (1-3));及

(九) 申請人領取身份證時拍攝的照片(證物P25)。

*節錄自佢申請上訴既判詞,幾肯定係影到
2019-08-01 21:17:25
林鄭:搵監警會
2019-08-01 21:51:26
呢點你要問警察
我只能講
佢地有公權力資源
係一個連登仔都咁易起到人底既時代
件事冇想像中咁難(你點增加難度另一件事)

對我黎講
呢單case放到今日更值得探討既係做事的目的
講緊唔係對法庭,而係對自己/整個運動
是否會更接近目標,還是距離更遠
千古難題,我都冇確實答案
2019-08-01 21:55:20
2019-08-01 21:57:33
push
2019-08-01 21:59:12
你當法庭係終極和理非非

佢地點衰你都唔可以暴力
最多減刑
2019-08-01 22:16:20
有無 告唔入的case?
2019-08-01 22:19:02
不嬲都話

暴動罪 + DQ = 已經係政府的兩把劍

睇就係睇佢出唔出手,一出手係無得玩

怪就怪當日 唔出聲,今日被人待劏



唯一可做的

係進入攬炒模式思路

簡單黎講就係 無限期罷工 + 機場...
2019-08-01 22:21:49
有冇方法可以改變法庭唔同話警犬係可信證人
2019-08-01 22:25:50
https://lihkg.com/thread/1388073/page/1
吳靄儀既高汁文可以睇下
到了高等法院重審梁天琦案,黃崇厚法官則與林文瀚法官見解相同。他說:「雖然在條例於1967年修訂時,立法文件曾指出不用證明共同目的,不過,控方和辯方都認為,基於普通法案件的發展,現在已確立這是必須證明的,本席同意這個見解。」(註5)高等法院自是比區域法院權威,後者受前者約束

唔係想鼓勵人 散水/ 叫人唔好衝
但衝要知道代價的確係好大,敬重每一位前線既兄弟
當年旺角 林淳軒個堆證明在場 但冇證據破壞安寧 又撤銷左控罪
所以好難講到咁死,上面段野都唔係金科玉律,始終呢條例定義非常含糊 定罪又闊
可能護士 幫手扶人 冇事
但前線 打狗既 當場斷正,我真係覺得輸9成
希望可以旺角case 上訴到高院/終審 情況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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