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致力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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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更鳥
2019-07-30 23:29:21
好長 但請睇曬
你哋唔好再發夢
2019-07-30 23:29:56
警隊如果係公眾一部分嘅話,咁唔使要襲警罪啦,傷人罪咪夠做哂佢。但事實佢哋係被授予執法權嘅一方喎。
abc9839492
2019-07-30 23:30:14
推
燃狗小菜
2019-07-30 23:30:32
推
你哋唔好再發夢
2019-07-30 23:30:43
法治社會都無咁易做到,更何況係人治社會
阿迪達
2019-07-30 23:30:55
push到更多人認識到問題
唔好盲話法官
係條law有bug位
poortoxic
2019-07-30 23:31:00
只有我地成功先可以救返所有手足
點解我地唔諗成功 而係靠陪審團
愛變了這世界襯衣
2019-07-30 23:31:04
好撚重要
大家覺得睇字好攰的話,每日睇一段pls
慢慢睇,要自己理解,唔好人云亦云
由衣家開始唔止要鬥勇武仲要
鬥智
呀
階段勝性利
2019-07-30 23:31:10
巴前段講得好啱,但正正就係無考慮進入司法程序之前嘅一切,法庭裁判先會做到不偏不倚
曾健超拒捕係犯法,所以要坐
七警濫用暴力亦係犯法,所以都要坐
法律無公唔公義嘅問題,而係當權者濫權,利用法律作出政治檢控,偏偏司法機關又無辦法制衡
因為修例嗰個叫立法會
所以我覺得只能夠話個體制唔公義
若直
2019-07-30 23:31:10
符合非法集結+有任何人合理懷疑破壞左社會安寧=暴動
基本上現場被捉就好難甩
雷橙仔
2019-07-30 23:31:15
是指就暴動這類集體性質的暴力罪行而言,任何選擇參與的人,都是咎由自取,不論被告以何種方式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有關罪行的嚴重性是在於被告選擇成為其中一員,試圖以人數達至共同的非法目的。而任何嘗試要求法庭以個別被告所作的獨立行為作為判刑基礎,均屬錯誤的處理方法,因為被告並不是單獨行事,而控罪的嚴重性亦正正在於被告是以聚眾方式作出違法的行為。
45. 因此,本席在決定本案的量刑基準時,是會就涉及相關控罪的事件所顯示的整體暴力情況,而非單就某一名被告本身的行為,作出考慮。
屈機 就算咩都唔做都可以當你暴動
致力則一
2019-07-30 23:32:21
我覺得有曬覺悟
你睇下728啲手足
橡膠子彈海棉彈不停飛
佢地仲可以出去救火
問題係武力差距太大
到呢刻我地未有手足係前線直接陣亡
根本係一個奇蹟 (612港台司機心臟都停埋,咁都冇事)
我唔知出面啲人講革命係點諗
呢兩個字對我黎講好有重量
因為真係會死人會有手足犧牲
愛與和平穿透唔到坦克
徒手肉搏都係穿透唔到
但你睇返成個政治、法律、社會情況
搏又死唔搏又係死
我都唔知講乜好
有時只能悔氣咁多謝民主回歸
我真係多謝你啊
不過依家都係著眼當前的困境好啲
職業毒撚
2019-07-30 23:32:34
推
英倫風🇬🇧
2019-07-30 23:33:38
要睇埋警察供詞 如果佢地明確指出「....每當使人的人身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使人目擊自己的財產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傷害或私人害怕自己的人生和財產會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結或其他騷亂而實際或相當可能受到損害時,便是破壞社會安寧。」
咁可能真係告得入 希望義士佢地有做足功課冇野好講啦
移除下體裝置
2019-07-30 23:34:33
推
執頭執尾
2019-07-30 23:34:43
其實香港從來唔係三權分立,極其量只係一個假三權分立,而且係以前英治時期英國佬夠自律絕對唔會有權用到盡/胡亂干涉先俾到市民以為香港真係行三權分立,正式嚟講香港體制一直係行政主導,始終一個殖民地政府係唔會行三權分立制度的
好肚餓呀呀
2019-07-30 23:34:51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電話無啦
2019-07-30 23:35:00
招顯聰案都有類似觀點 話招顯聰嘅行為係唔係引致社會安寧被破壞 因為對手的警察 which is well paid and trained
同理 呢次對手係警察 唔係一般市民 係襲警 但社會安寧未必因此而破壞
大台阻膠
2019-07-30 23:35:02
多謝巴打
大碌梳
2019-07-30 23:35:50
公安條例根本好多字眼都好vague
breach of the peace 個標準點樣去明確定義?
另外14嘅反對遊行權力終院已經裁定過有字眼含糊
判詞指出,回歸前的《公安條例》,只授權警務處長以「公眾秩序」(public order)或「公共安全」為由禁制及限制遊行集會,這兩項理由在普通法有清晰及明確的解釋;臨立會在九七年進一步授權警方以「公共秩序」(order public)和「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為由禁制及限制遊行集會,這兩項理由語意含糊,賦予警方太廣泛酌情權,不符合「清晰及明確的法律規定」。
四名法官因此裁定《公安條例》第14(1)、14(5)和15(2)條的有關字眼違反《基本法》,但由於有關條文中非臨立會所加的部分仍然合憲,法官沒有下令刪除有關條文。
source:
http://www.inmediahk.net/node/51376
幽門括約肌
2019-07-30 23:35:51
利申唔係想宣揚失敗主義
睇完覺得真係好難甩
有無得好似俄羅斯咁拉幾千人然後外國文宣證明香港法治已死黎攬炒
天星小喇叭
2019-07-30 23:36:00
簡單嚟講,除非對家大貪,要上高院,唔係上咗庭,我哋唔贏,佢哋就輸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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