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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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15:10:50
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8月5齊罷工!
2019-07-31 15:11:29
暴動其實公安條例有法律定義,只係專登寫到好含糊
因為佢係設計黎應付六七暴動

公安條例第18條同第19條

「根據《公安條例》第19 (1) 條, 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 (1) 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 該集結即屬暴動, 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因此, 暴動罪的控訴要旨必然包括非法集結和實質破壞社會安寧的兩個元素。」

所以你留意返啲案例
法官開審一定要先釐清幾點:
一,是否非法集結(3人或多於3人集結,有否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二,如果是非法集結,集結的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如法官認為有,件事就係暴動)
三,有否參與暴動(被告人是否「參與」)
2019-07-31 15:12:28
咁所以而家審暴動罪
係個法官根據之前既案例同自己既觀感
比較返個嚴重性
再去判有冇罪同刑期?

咁咪其實根本打唔甩咁
只要警察證明左被告係存在係果到
用暴動檢控
咁就bye得bye
2019-07-31 15:13:11
擺到明係恐嚇...
砌得幾多得幾多
2019-07-31 15:14:00
yes.
正如我上邊提及,係條例寫得abstract
罪成唔會係官既問題
2019-07-31 15:14:59
見到有巴絲問:
1. 藍絲路過算唔算暴動?
2. 只係出現係咪都可以入罪?
3. 2000齋坐(非法集結),係咪可以挑戰暴動罪?

我嘗試答下(非law友):
睇返有巴打quote 暴動罪不成立嘅case, 入面提到兩點考慮要素:
1. 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參與「暴行」(有拍片紀錄,好似記者嘅工作咁);
2. 口供不合理,單憑口供還原唔到事態,即控方無法舉證使人有罪。

所以回答問題1、2:
不論政治立場係咩,路過/ 有證據顯示無參與暴動相關行為,無法入罪;
回答回題3:
齋坐應該不構成暴動,但檢控官唔會落暴動,直接落「非法集結」,一樣告到。

多謝巴打整理,我地起碼知道自己出現喺「暴動」現場可以做乜:
1. 錄影,影低自己喺現場做過咩(製造中立紀錄),所以每位手足,應該要定時save低自己係和平行街;
2. 由上述引申,唔好隨意屌人「影相」,因為自己都要證據打甩,in case 俾犬隻老屈。各位發夢自己隱藏好自己身分;
3. 強調「我無嘢講」,由得犬隻用佢地個屎忽老作「案發經過」。

有錯請指正,香港加油。
2019-07-31 15:19:43
所以係咪應該即場救人
100 200人咁救一個即將被捕嘅手足
2019-07-31 15:19:54
無估錯,下次你無咁大程度武力,都照告暴動,想試下究竟個門尷可以去到幾低

因為掉水瓶呀傘呀棍呀,佢會嘗試會試究竟官覺唔覺係破壞社會安寧(即暴力行為)
2019-07-31 15:20:25
補充一點,拍片唔係放上網,而係保障自己;
犬隻開唔到電話,無法用你拍嗰條片舉證任何義士。
2019-07-31 15:20:48
yes...
除非控方證據未去到「毫無合理疑點」證明參與 (有幾個甩到既好似都係呢個point,但唔穩陣)
如果狗覺得唔夠證據通常會drop charge
上得庭佢地多數有信心
2019-07-31 15:22:31
所以如果比人現場cap到
入到暴動罪既機會率係大增
而現場走得甩 蒙面做得好 就難入好多
2019-07-31 15:23:26
同埋我無嘢講,由得狗自己作故事。口供都好重要。
2019-07-31 15:25:25
問良知其實應該jr個law去更正個立法原意係大量示威者對社會,全世界既暴動一定係就為燒野,打爆d玻璃,什至傷害無辜群眾。而所行令

而唔係單純地破壞社會案寧。

或者立法會改依條例,刪去破壞社會安寧加「大眾生命或財產受到即時嚴重威脅」
2019-07-31 15:57:16
幫幫手推。你知唔知法官係點判斷暴動?

隔離仲幾個post係咁講陪審團,上曬熱門。唔想潑你冷水,但你知唔知區域法院係冇陪審團?旺角初一,只有梁天琦案係直上高院(因為判刑可以更重),其他都係區院審。揀邊度先審,決定權完全在控方。先唔講時間金錢同精力,到你上訴到高院,人地可能已經坐咗一兩年監。仲未講人地Jury Vetting,唔會比你全數人都有同一立場傾向。

發覺好多人依然唔知暴動罪點審、點判。出面仲有人鳩吹話好難入。其實法院已經將好幾單case的裁決理由同判刑理由放咗上網。Post底我會列出所有Case number,自己search。亦強烈建議大家睇返法夢page出過既post。

推post我會嘗試剪少少初審節錄。你地係判詞其他地方,搵到值得討論既內容,都可以攞出黎講。

法律參考資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jsp

HKLII 資料庫
http://www.hklii.hk/chi/databases.html

我懇請大家去仔細、認真研讀。好撚多字,但你一定要親身去讀,先會明白整個審判邏輯。法庭眼中何謂暴動、控方如何認人、法官接納咩野證供、判刑準則係邊,等等。這些案件,將會是反送中各案的參考案例。

冇懶人包。睇下佢地啲case啦。開口埋口叫人勇士,有血有淚啊師傅。求下你啦。

真係冇時間,至少記住呢件事。公安條例本身係為咗應付六七暴動而訂立,本身就係為咗方便入罪。法庭作為司法機構,只會判斷被告人是否觸犯法律,而不是政府、檢控方或者法律本身的不公義。至於犯法的原因(政治原因、個人原因、警察原因),法官不會考慮。

721元朗,白衫人明明完美符合曬咁多單case暴動罪既定義,但政府卻只係捉幾個人告非法集結,兼且有得保釋。係咪好唔公平呀?但法庭只係司法機構,而不是執法同檢控。呢個伏位,佢幫你唔到。

換句話講,法律面前,港人含撚。一日唔撤控,一日唔獨立徹查,一日唔光復香港,我地真係冚家剷。

無人可以獨善其身。你係和理非抑或勇武,左膠抑或本土撚,完全無關。

唔好以為,你唔做Lv 5玩家,你唔去勇武,就乜事都冇。去睇公安條例同判案理由啦。你會發現,香港應該有幾分之一人口觸犯咗非法集結、暴動、或者煽惑非法集結/暴動/襲警,等等罪名。只要警察拉人,律政司要砌你,你都係死。依家你知智能燈柱同信用系統有幾恐怖未?

當日用來懲治土共暴徒的法律,今日被土共暴徒用來懲治香港人。

懇請大家,爬山路上再多分歧,再多牙齒印,最後一定要無條件互相支持。我們首先是香港人。無咗香港人,我地真係會玩撚完。

已上載的Case如下:

DCCC 710/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71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琪 麥子晞 薛達榮 (2017年3月16日裁決)

DCCC 875/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75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7年4月3日裁決)

CACC130/2017,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3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楊家倫(楊家倫案上訴,2018年3月9日聆訊,4月18日裁決)

DCCC 860/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6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楊子軒 羅浩彥 陳紹鈞 孫君和 連潤發 (2017年7月17日裁決)

DCCC 581/2017,CRIMINAL CASE NO. 581 OF 2017,HKSAR v. TANG Ho-yin (鄧浩賢案,2018年4月11日裁決)

CACC 113/2018,CRIMINAL APPEAL NO 113 OF 2018,HKSAR v. TANG Ho-yin (鄧浩賢案上訴,2019年5月28日裁決)

DCCC 901/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901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 鍾志華 何錦森 霍廷昊 陳和祥 鄧敬宗 李卓軒 林永旺 葉梓豐 (2018年5月31日裁決)

CACC 155/2018,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55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何錦森(兩人上訴,2019年6月5日裁決)

HCCC 408/2016,高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盧建民 黃家駒 (砵蘭街、亞皆老街暴動,2018年6月11日判刑)

天佑香港。
2019-07-31 16:00:59
所以真係人治,元朗恐襲,連口罩都無帶,竟然唔夾佢上庭,狗屋保釋就算
2019-07-31 16:07:35
照呢個邏輯
點解721 白衣人不是暴動
2019-07-31 16:09:20
狗狗同DoJ唔落charge
2019-07-31 16:13:49
覺得ok
2019-07-31 16:23:42
2019-07-31 16:24:05
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

8月5齊罷工!
2019-07-31 17:18:46
新聞話有對夫妻路過扶我起身就畀人拉

呢個case算係易打甩?

可能話其實我無參與呢個集結
2019-07-31 17:21:37
你咁講

狗狗都係暴動參與者啦

嚮非法集結現場

舉動破壞社會安寧

咁係咪可以提私人檢控?
2019-07-31 17:22:03

所以你留意返啲案例
法官開審一定要先釐清幾點:
一,是否非法集結(3人或多於3人集結,有否意圖「破壞社會安寧」)
二,如果是非法集結,集結的人有否「破壞社會安寧」的行動(如法官認為有,件事就係暴動)
三,有否參與暴動(被告人是否「參與」)

就二問, 係咪有2邊say 3打3, 打交, 可以告暴動?
是-> 搵案例3打3打交, 質疑DOJ 3打3打交無告暴動, 要求解釋點解arbitrary告, 引導到討論"幾暴力先叫破壞社會安寧?", 防止個官用自己把尺.
不是 -> 引導咗去討論"幾暴力先叫破壞社會安寧?"
咁會唔會有得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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