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幫手推。你知唔知法官係點判斷暴動?
隔離仲幾個post係咁講陪審團,上曬熱門。唔想潑你冷水,但你知唔知區域法院係冇陪審團?旺角初一,只有梁天琦案係直上高院(因為判刑可以更重),其他都係區院審。揀邊度先審,決定權完全在控方。先唔講時間金錢同精力,到你上訴到高院,人地可能已經坐咗一兩年監。仲未講人地Jury Vetting,唔會比你全數人都有同一立場傾向。
發覺好多人依然唔知暴動罪點審、點判。出面仲有人鳩吹話好難入。其實法院已經將好幾單case的裁決理由同判刑理由放咗上網。Post底我會列出所有Case number,自己search。亦強烈建議大家睇返法夢page出過既post。
推post我會嘗試剪少少初審節錄。你地係判詞其他地方,搵到值得討論既內容,都可以攞出黎講。
法律參考資料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jsp
HKLII 資料庫
http://www.hklii.hk/chi/databases.html
我懇請大家去仔細、認真研讀。好撚多字,但你一定要親身去讀,先會明白整個審判邏輯。法庭眼中何謂暴動、控方如何認人、法官接納咩野證供、判刑準則係邊,等等。這些案件,將會是反送中各案的參考案例。
冇懶人包。睇下佢地啲case啦。開口埋口叫人勇士,有血有淚啊師傅。求下你啦。
真係冇時間,至少記住呢件事。公安條例本身係為咗應付六七暴動而訂立,本身就係為咗方便入罪。法庭作為司法機構,只會判斷被告人是否觸犯法律,而不是政府、檢控方或者法律本身的不公義。至於犯法的原因(政治原因、個人原因、警察原因),法官不會考慮。
721元朗,白衫人明明完美符合曬咁多單case暴動罪既定義,但政府卻只係捉幾個人告非法集結,兼且有得保釋。係咪好唔公平呀?但法庭只係司法機構,而不是執法同檢控。呢個伏位,佢幫你唔到。
換句話講,法律面前,港人含撚。一日唔撤控,一日唔獨立徹查,一日唔光復香港,我地真係冚家剷。
無人可以獨善其身。你係和理非抑或勇武,左膠抑或本土撚,完全無關。
唔好以為,你唔做Lv 5玩家,你唔去勇武,就乜事都冇。去睇公安條例同判案理由啦。你會發現,香港應該有幾分之一人口觸犯咗非法集結、暴動、或者煽惑非法集結/暴動/襲警,等等罪名。只要警察拉人,律政司要砌你,你都係死。依家你知智能燈柱同信用系統有幾恐怖未?
當日用來懲治土共暴徒的法律,今日被土共暴徒用來懲治香港人。
懇請大家,爬山路上再多分歧,再多牙齒印,最後一定要無條件互相支持。我們首先是香港人。無咗香港人,我地真係會玩撚完。
已上載的Case如下:
DCCC 710/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71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嘉琪 麥子晞 薛達榮 (2017年3月16日裁決)
DCCC 875/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75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7年4月3日裁決)
CACC130/2017,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13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楊家倫(楊家倫案上訴,2018年3月9日聆訊,4月18日裁決)
DCCC 860/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860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楊子軒 羅浩彥 陳紹鈞 孫君和 連潤發 (2017年7月17日裁決)
DCCC 581/2017,CRIMINAL CASE NO. 581 OF 2017,HKSAR v. TANG Ho-yin (鄧浩賢案,2018年4月11日裁決)
CACC 113/2018,CRIMINAL APPEAL NO 113 OF 2018,HKSAR v. TANG Ho-yin (鄧浩賢案上訴,2019年5月28日裁決)
DCCC 901/2016,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901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 鍾志華 何錦森 霍廷昊 陳和祥 鄧敬宗 李卓軒 林永旺 葉梓豐 (2018年5月31日裁決)
CACC 155/2018,刑事上訴案件2018年第155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嘉濤何錦森(兩人上訴,2019年6月5日裁決)
HCCC 408/2016,高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408號,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 盧建民 黃家駒 (砵蘭街、亞皆老街暴動,2018年6月11日判刑)
天佑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