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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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23:11:09
前有惡犬,後有惡法
真係慘絕人寰...
2019-08-02 00:15:46
問題係如果著黑衫+口罩+頭盔,好明顯就係有或有意圖参與行動!
2019-08-02 00:18:20
push
2019-08-02 03:07:19
清淨心靈,謝
2019-08-02 11:27:50
以下為612遭警方槍傷,導致右眼失明的女拔男教師分享
佢目前繼續被控以暴動,保釋候查
文中有提及過往的暴動罪裁決

https://www.facebook.com/ryeung90/posts/1399272470222853

//<關於受傷和暴動罪>

我是於6月12日金鐘示威活動中眼睛受槍傷、被警方以暴動罪拘捕的一名教師。受傷至今,我遵從不同的法律及專業意見,婉拒了大部分的傳媒訪問,但仍有很多朋友和市民對我的情況表示關注。最近更有40多名市民被控暴動罪。我能感受被控者的茫然不安。

本文載有我對一些問題和評論的回應,以及我對暴動罪的認識,希望可以一次過解釋我的情況和看法,並給予同路人參考。

【有關612示威】

為何參與?
簡言之,我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及不滿政府對民意的態度。我參與了6月9日的反修例遊行。遊行據報足有100萬市民參與,但政府當晚的回應是「我們認同並尊重市民對廣泛議題有不同的意見...《條例草案》將於六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恢復二讀辯論。完」

有沒有帶領學生參與?
沒有。當日我是個人行動。我不會煽動學生參與特定政治活動或向他們宣揚某一政治立場。這是通識教師的專業。

有沒有作出暴力行為?
沒有。連言語挑釁也沒有。

【有關中槍】

誰叫你在前線!
警方在正撤退的人群中施放催淚彈。我看到很多市民都受傷了,亟需時間回復,不能再受到攻擊。我選擇回到前線的位置。

中槍的經過?
為免影響律師工作及其他市民的案件,我現在不會公開描述。社會需要的是公正的獨立調查。但我可以保證,我當時沒有攻擊警方的行為、意圖和能力。

為甚麼不閃避?
我不夠快。而且我是真的沒有想過警方會在當時開槍。

中槍的位置?
兩處受擊:一是右眼眼鏡以至眼球,二是胸口。是一槍反彈還是兩槍,我到現在也不清楚。即時的傷勢是,右眼模糊一片,胸口有直徑數厘米的圓形彈痕創傷。

是甚麼子彈?
我不知道。

TVB拍攝到你中槍前挑釁警方!
那不是我。

【有關網上流傳的受訪影片】

為甚麼接受拍攝?不怕被認出嗎?
我想盡快以身警告市民,警方開始使用槍械。我知道影片或會證明我參與示威,但我認為警告市民較重要。

你戴著手套,明顯是擲磚頭!
不是。搬物資會痛。

你這女教師長相不男不女!
我是教女校的男教師,是男。

【有關拘捕】

是否在醫院被拘捕?
是。我在登記時並沒有報稱是在示威中受傷或受槍傷,但等候治療其間,有三名便裝警員到場找尋我。其後另有兩名警員告訴我的律師,他們會在我接受眼科檢查後以「暴動罪」拘捕我,並沒收我所有隨身物品作證據。

扣留的情況?
扣留約24小時。約三分二時間在醫院接受治療和觀察,期間需要戴上銬鏈,並有兩名警員看守。其餘時間在警署,包括在臨時羈留室等待和在律師陪同下落口供(我冇嘢講)。最後獲准以2000元保釋。

案件現時的情況?
已到警署報到一次,未有落案起訴,只錄取了俗稱「三世書」的個人背景資料搜查。警方歸還了部分物品,但手提電話、充電器、衣物、鞋、背囊等仍被扣押。下一次報到在10月。

對教職有沒有影響?
現時沒有。校方理解我的情況,並支持我如常工作。我已於6月尾復工,現在在放暑假和休養,下學年會繼續任教現在的學校。不過,若我最後被刑事定罪,教育局可取消我註冊教師的資格。

【有關暴動罪】

歸納我與幾位律師的會面諮詢,暴動罪的裁決有兩大要點:

一、罪行元素
根據黃崇厚法官於2016年的裁決,暴動罪的定罪須證實被告
1. 符合「非法集結罪」的所有元素 及
2. 實際上「破壞社會安寧」

「非法集結罪」的元素包括:
1. 被告與2人或以上集結
2. 共同目的是妨礙警方執行職務
3. 行為帶威嚇性/侮辱性/挑撥性/擾亂秩序
4. 行為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合理害怕,集結者會直接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被告的行為可以是獨自做、與其他集結者一起做、現場鼓勵或背後策劃其他集結者做。

「破壞社會安寧」即:
1. 蓄意或威脅使用暴力 及
2. 意圖導致(或罔顧)在場的人身體或財產受損

以上可理解成一張checklist。被告須符合清單的所有項目,才會被定罪。

二、審理地點
律政司可選擇將案件交由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區域法院的判刑上限是7年監禁,由法官單獨判決。
高等法院沒有判刑上限,刑事案件設陪審團審理案件,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
暴動罪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律政司會考慮定罪的成功機會、預期的刑罰等,決定審理地點。

【有關右眼】

傷勢如何?
最初主要是黃斑水腫,後來出現黃斑裂孔。因為裂孔太大,未能自然癒合,所以早前進行了眼科手術。

視力如何?
手術前,長期有幻光(類似平時閉眼後按壓眼球會看見的那種),中央位置失去視力。醫生說可定義為失明。現時完成手術不久,眼球內有氣體,視力完全模糊,要待數星期才能慢慢恢復。

手術是否成功?
手術成功,但最終成效需待數月觀察。手術前醫生預計黃斑裂孔有6、7成機會康復,整體視力可回復至0.3水平(正常是1.0)。

對生活的影響?
手術後至今已連續十天24小時進行face-down recovery,即保持面向地下,只能俯睡,否則會降低手術成效。現無法做運動、用電腦、外遊。最難捱的是肩頸痛、失眠。未來需要face-down的時間會逐步減少。

對工作的影響?
由於只能靠左眼看字和螢幕,專注能力、反應、耐力都差了,工作效率明顯下降,而我是很喜歡工作的人。希望未來會有所改善。

需要經濟支援嗎?
不需要。「612人道支援基金」已承擔了我數萬元的醫療開支,醫生也免除了約10萬元的手術和覆診費用。我尚能應付其他林林總總的額外開支。

【有關政見】

你在鏗鏘集稱你沒有怨恨警方?你是否左膠?
主觀情緒而言,我對開槍的警員的確是沒有太多仇恨的感覺。我想這是出於教師的訓練。學生犯錯,你不會仇視學生本人,而是想理解背後的成因,從根本糾正問題。與其讓負面情緒充斥自己,我更希望利用我的案件,追查警方使用槍械的訓練、守則、指揮等有沒有不當之處,避免有更多市民受傷甚至死亡。

對警方執法的看法?
警方是執法者,而非司法者或判官。市民犯法,警方有權合法地作拘捕,但絕不應使用不必要的武力當場懲罰市民,甚至藉致命武器即時判市民「死刑」。自問是好警察的警員,應謹記警方在司法制度的角色,公正專業地執法,這樣才是真正的維護法紀、維持治安。

參與示威的都是廢青/收了錢!
我是香港大學社會科學學士(該科畢業生有特首林鄭月娥、盧偉聰處長等),現已年近30,持7年教師年資及物業。據我不甚廣闊的社交圈子,也有教育水平、收入和社會貢獻比我高的教師、律師、醫生、護士、工程師、建築工人、商人、管理人員等各行各業的市民參與示威。我們沒有收過錢,也沒有需要收錢去示威。

你是暴徒!
我個人沒有使用武力。但我不與武力割蓆。人民使用武力抗爭的理據可參考Euromaidan、抗日游擊、辛亥革命等。

後悔嗎?
沒有。我的確是沒有預計過代價會這麼大,但我堅信我和當日的同路人都是作出了最正確的選擇,以有效的方式對抗修例。雖然未能爭取撤回,但總算是暫停了,避免了修例對香港制度可造成的深遠破壞。受傷對我來說已是sunk cost。我只希望我可以繼續為社會和公義出力。

對未來抗爭方向/局勢的看法?
政府的連番錯失,反映政治制度未能為香港選賢任能、當權者無需向市民問責的根本問題。現時發生的不僅是一場青年人的示威,而是全民重建香港政治秩序的運動。我沒有足夠的智慧去預計不同抗爭行動的成效,但我認為這場運動的特性就是,民眾正不斷嘗試,不斷從錯誤中學習和進化。我懇請市民忍耐這過程產生的痛楚,以最大力量支持運動,換取更理想的社會和政治環境。我個人支持8月5日的罷工活動,亦呼籲所有市民參與。

以上文字或在將來被用作呈堂證供,我不敢亦不會作偽;行文保守乏味之處請見諒。長文亦欠良好組織,如需轉載可選取部分內容。在此感謝各位的支持和關心。
2019-08-02 16:10:24
2019-08-02 16:16:48
元朗事件係兩班仆街打鬥,只係輸咗果班用媒體描黑佢,拉咗幾多人就唔知啦,兩班仆街都抵死架啦,害咗部分市民果下最可憐。
2019-08-02 20:33:47
2019-08-02 20:55:48
2019-08-02 20:57:08
呢個必須推
2019-08-02 22:07:44
15. 辯方曾指出沒有實質證據顯示被告人有參與拋擲雜物的行動,他在現場只不過是助長了他們的行動。但正如上訴庭在喜靈洲的暴動上訴案已表明暴動罪的要義不在於被告人有否參與任何暴力行為而在於被告人因參與和其他人非法集結而破壞社會安寧[5]。每個人可能參與程度不同。在本案,有暴徒參與向警員投擲磚塊亦有暴徒參與以磗塊損壞車輛也有好像被告人的放火燒的士來參與暴動。但無論他們積極參與了什麼行動,他們這群人非法集結的共同目標就是要嚴重破壞社會安寧威脅其他人的生命安全和使其財物受損。因此最後每個人都必須對暴動罪中的種種行為共同負上刑責。

簡單啲講只要有暴力嘅非法集結就可以定義為暴動, 不論和理非定勇武派, 參與其中者都可以被控告暴動。

其實抗爭運動應該係一個長時間嘅運動, 既然每次勇武派都有手足被捕或者受傷, 係時候諗諗係咪應該將所有嘅抗爭運動變成一個非暴力嘅活動, 以避免定義為暴動。這樣可以被無辜者嘅示威者被控告暴動。
2019-08-02 22:36:54
2019-08-03 00:28:27
的確係長時間抗爭
但唔能夠為咗規避公安條例而自縛手腳
一來,是你教我遊行是沒用
二來,控告無參與衝擊既示威者暴動,係律政司同刑事檢控專員既問題,唔係示威者可以控制
三來,和理非仲有一條非法集結可以告
黃之鋒案都係坐監

至於幾時衝、點樣衝、點先保護到手足安全
嗰啲係另一個問題
2019-08-03 00:30:22
重要post ,一推
2019-08-03 01:59:15
#罷工罷巿罷課
#我係香港人
#我參與8月5日全港罷工
#七區集會
#直至政府跪低
2019-08-03 21:43:40
破壞社會安寧的定義應該係apply R v Howell, 而cfa都endorse左依個立場係周諾恆案. 我認為 dc的沈官係DCCC 710/2016根本apply錯左個law or 無正確apply個definition. 否則個OUTCOME應該好唔同.
2019-08-04 11:41:27
補充資料

Cap. 245 Public Order Ordinance

Part IV
Unlawful Assemblies, Riots and Similar Offences
(Format changes—E.R. 1 of 2017)
18.Unlawful assembly
(1)When 3 or more persons, assembled together, conduct themselves in a disorderly, intimidating, insulting or provocative manner intended or likely to cause any person reasonably to fear that the persons so assembled will commit a breach of the peace, or will by such conduct provoke other persons to commit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ey are an unlawful assembly. (Amended 31 of 1970 s. 11)
(2)It is immaterial that the original assembly was lawful if being assembled, they conduct themselves in such a manner as aforesaid.
(3)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 an assembly which is an unlawful assembly by virtue of subsection (1)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unlawful assembly and shall be liable— (Amended 31 of 1970 s. 11)
(a)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and
(b)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2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3 years.
(Amended E.R. 1 of 2013)
19.Riot
(1)When any person taking part in an assembly which is an unlawful assembly by virtue of section 18(1) commits a breach of the peace, the assembly is a riot and the persons assembled are riotously assembled. (Amended 31 of 1970 s. 12)
(2)Any person who takes part in a riot shall be guilty of the offence of riot and shall be liable—
(a)on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 to imprisonment for 10 years; and
(b)on summary conviction, to a fine at level 2 and to imprisonment for 5 years.
(Amended E.R. 1 of 2013)
2019-08-11 01:10:13
2019-08-11 01:11:08
2019-09-16 21:34:39
2019-09-22 2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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