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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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3:36:08
比較下“暴動罪”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from 維基:

依《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10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10年或以上[3]。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如受害者為警務人員,如警務人員傷勢較輕,亦可以被加控「襲擊警務人員」罪,該罪之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上述三項罪名均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記10分;另外加入『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

酒精濃度達第3級(即每100毫升呼氣/血液/尿液分別超過66微克/150毫克/201毫克的酒精),或拒絕接受酒精呼氣/血液/尿液測試;或
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違禁藥物(即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
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在2010年的19修訂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的修正案年第24號第6條中,法庭有權對再犯者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終身停牌等更嚴格的刑罰。

此外,如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或誤殺作為交替控罪。例如為1983年邱德根兒子邱達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
2019-07-30 23:36:31
2019-07-30 23:36:32
Push
2019-07-30 23:36:54
2019-07-30 23:37:31
所以真心唔關藍絲定黃絲官事
體制上法官做到既野係好有限
我地唔係美國,法院制衡唔到行政,都仲未講我地有人大釋法
香港話就三權分立,實際係行政主導
2019-07-30 23:37:37
師兄有心會睇哂
2019-07-30 23:37:56
有冇案例係當場斷正但係冇影到掂過嘢
即係濟企前線
到底入唔入到暴動?
2019-07-30 23:38:49
2019-07-30 23:39:00
但係之前個官已經唔會認同依個觀點
因為佢覺得唔係對手既問題,源於條law無依個presumption
而係佢個行徑暴力程度同環境去證明佢有無犯罪
2019-07-30 23:39:07
暴動罪真係好撚惡好易入
2019-07-30 23:39:16
因為其實老實講啲攻擊手段可以話係冇用咁濟
咁不如以後淨守唔攻
會唔會難啲入暴動?
2019-07-30 23:39:39
個debug掣放咗喺立法會度
2019-07-30 23:40:06
盡做啦
2019-07-30 23:40:49
香港行政主導體制真係好視乎行政一方夠唔夠自律,重未講埋行政長官係有權力宣布解散晒成個立法會再重組
2019-07-30 23:41:23
推 全民皆讀
2019-07-30 23:41:33
法律面前 港人含撚 唉
2019-07-30 23:41:40
呢個就係612所講嘅只要定性到呢場係暴動
所有出現過嘅人都可以告暴動
2019-07-30 23:42:05
Pish
2019-07-30 23:42:16
2019-07-30 23:42:17
lm等陣一字不漏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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