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法庭眼中的暴動:懇請大家去讀旺角初一案的法庭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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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23:52:44
就咁睇你貼嘅嘢,應該係指出緊暴動其實好入,基本上啲案例指出只要你有participate個event, 無論你因為咩原因咩情緒咩前因後果情況下而去participate已經唔係一個抗辯嘅理由仲要係咁多案例之下都冇exceptions
2019-07-30 23:53:21
好灰,易入到咁
2019-07-30 23:53:21
2019-07-30 23:53:32
2019-07-30 23:53:47
法庭只可以跟法律做野 要撤銷暴動定罪 就要先推翻惡法
2019-07-30 23:54:16
聽朝九點,西灣河東區法院,聲援義士。
2019-07-30 23:54:26
其實法冶一早由689上台之黎早就唔存在,曾蔭權都屈佢坐埋啦,法律界法官律師出黎靜默行左幾多次?仲信法冶?
2019-07-30 23:54:35
你都識講係求情信
即係呢啲入咗罪之後令個官判輕啲嘅理由嚟
如果真係入到暴動罪
我唔覺得會少得過三年
睇番魚蛋就知
2019-07-30 23:54:37
究竟香港仲有無justice
2019-07-30 23:55:01
2019-07-30 23:55:53
2019-07-30 23:56:17
姐係任佢演釋,總之你係現場俾人拉,就算訓緊教都係暴動
2019-07-30 23:56:27
所以要搞既 doj / 高鐵
仲要走黃背心示威活動
2019-07-30 23:56:31
2019-07-30 23:57:21
如果你個justice係解公義嘅話,而家不公義嘅係成個體制(小圈子選舉、功能組別)
2019-07-30 23:57:30
長遠辦法
1. 重寫條law + 導致市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破壞威脅 (最多加個嚴重襲警罪等d狗唔嘈話偏幫示威既暴力人士)
2. 有辦法jr到終院去定義破壞社會安寧:

1. 係導致市民生命財產受到嚴重破壞威脅
2. 針對社會整體作出行動
3. 動機不是出於社會不公義既情況
2019-07-30 23:57:33
有咁既case
DCCC 860/2016 楊子軒 羅浩彥 陳紹鈞 孫君和 連潤發
第三第四被告暴動罪不成立
個判詞都好值得參考

64. 至於第三被告面對的第二項暴動罪,控方主要指出他在逃跑時向追逐的警員方向掟磚。首先,就第三被告的證供而言,他主要講述自己是公民記者,只是在場拍攝作紀錄,並無參與任何破壞社會安寧,甚或暴動的作為,他更以當晚整夜拍攝的片段及相片以及過往兩年所拍攝的片段,以及傳召兩名證人來證明他根本只是如記者般拍攝及作出紀錄,不會參與任何活動。可是最奇怪的是,他顯然是對較大型的活動或衝突更感興趣,更會作出相關的拍攝紀錄。但為何他的拍攝最後片段只到6時38分(D3(18)),為何這麼大規模的對峙,第三被告竟又不會作拍攝呢?他沒有拍攝清楚實際的情況,又怎會知道衝突會完結呢?他豈不曾說影多些會好些嗎?第三被告也曾解釋說,因為這樣的對峙並非不尋常,更說收機打算回家,而胸口的運動攝錄機亦可繼續拍攝突發情況等等。可是,第三被告身處的也並非在最前方,胸口攝錄機即使啟動著,豈不會被其他人所阻擋嗎?難以想像第三被告既然整夜作紀錄,為何看來好像又不感興趣最終的結果或會怎樣完結呢?從他整夜的片段中作比對,看來最大規模警方與群眾的對峙根本就是約7時在豉油街與花園街交界的情況,他既已拍攝這些紀錄近兩年,在現場又怎會錯過這大型的對峙,而收起自拍棍又不作錄影呢?明顯地,第三被告在庭上講述的情況並非事實,本席不接納他的口供。

65. 可是,第三被告並無責任證明任何事情,舉證責任全在控方,就第三被告當時的舉動並無任何錄影片段可看出來,控方主要只依賴PW4警長33325趙卓威的證供,本席必須謹慎考慮,尤其是他說第三被告並非在對峙最初時已掟磚,而是在追逐間才看見第三被告手持磚頭掟石的情況。

66. 石大律師嘗試從P13及P17片段中來指出,當快速應變部隊到達洗衣街公園外時,已經沒有人掟石了。可是,考慮到這些片段的質素及所能拍攝到的影像及角度,難以就此接納當時確實已無人掟磚。但畢竟當時仍有很多人沿花園街方向逃跑,而並非只是第三被告一人。況且,第三被告被制服時手上仍然持有一手提電話,事出突然且迅速,要一邊拿著磚頭,另一手拿著手提電話,雖並非不可能之事,但在這般迅速逃跑間如此投掟也非易事。況且,若第三被告老早已拿著磚頭作準備,他或應早已拋出磚頭,而不會一手拿著手提電話另一手又拿著磚頭逃跑至一段距離才拋掟,要不然他的手機又或早已放入袋內,而並非拿著,況且PW4也不是說曾看見第三被告在逃跑時才執起磚頭投掟。在這樣混亂且迅速發生的情況下,實在難以完全肯定拋掟磚頭者必然是第三被告,尤其是第三被告在片段中確實看見他被制服時手上仍是拿著其手提電話的。誠然,當時第三被告在這情形下亂作逃跑至被制服,雖然非常不智及可疑,但始終並無完全可穩妥地倚賴及肯定的證供來說出第三被告當時的角色及行為究竟是甚麼。在這情況下,本席裁定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三被告干犯暴動罪。而非法集結罪在缺乏肯定的證供情況下也難以作出交替的定罪。因此,本席正式裁定第三被告第二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67. 至於第四被告面對的第三項暴動罪,同樣地,並無任何錄影片段可看見如PW5所述第四被告掟磚的情況,控方完全只倚賴PW5的證供。可是,PW5在庭上的證供與其記事冊及兩份證人口供竟然有著重大的差異。究竟第四被告是在警方驅逐前,還是在之後才掟石呢?是一次還是兩次呢?PW5且相隔一街之遙,且身在戰術小組之後作出非常遠距離的觀察,本席必須非常小心考慮。但為何他說看見第五被告在欄杆上,但其後的證人供詞又沒有提及呢?凡此種種,本席實在難以安穩地採納此證人的證供。第四被告過往且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亦須予以考慮。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實第四被告干犯暴動罪。進一步而言,既然沒有肯定的證供來說出第四被告當時確實的行為如何,單憑第四被告在現場被拘捕也實在難以肯定他究竟有否干犯非法集結罪。在此情況下,第四被告正式被裁定第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2019-07-30 23:57:43
justice係用錢買返嚟,咩法律系公正嘅係攞嚟呃人㗎,你睇吓曾蔭權都用咗大半身家先可以打得甩
2019-07-30 23:58:03
知唔知打上去要幾多千萬
仲要咁多case
去到final court of appeal 都坐左幾年啦
仲要appeal 唔係你唔服個decision 就可以 好似要睇procedure 有無出錯影響到個decision 先有得appeal
2019-07-30 23:58:32
有用
2019-07-30 23:58:53
可能係我太幼稚 我理解唔到個法官嘅邏輯

點解破壞社會安寧嘅會係示威活動/示威者,而非當權者/現屆政府行政失當?
2019-07-30 23:59:36
漏咗
仲有李諾文、林傲軒高等法院上訴成功(2019年3月22日)
判詞未uplo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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