屌柒你就岩 我上面先貼完三階層理論
第二十五條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 質 詢 範 圍 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
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
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
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
一、為完備立法院監督行政之權,修正本
條之規定。
二、條項變更,於被質詢人答復超過範
圍時,主席之制止權移列至第四項。
三、被質詢人應有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
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
藐視國會行為之義務,且亦不得無故缺
席,以維護詢答之品質,使國會能夠善盡
監督之義務,故修正本條第二項與第三
項。
四、本條增訂第四項至第七項。對於被質
詢人有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
訊、虛偽答復、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或無
故缺席等行為時,按其情況予以如下之
不同處理:
(一)對
於藐視國會之被質
詢人,主席及質詢委
員得提議,經出席委
者,由主席或質
詢委員提議,出
席委員五人以上
連署或附議,經
院會決議,處被
質詢人二萬元以
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
前項情形,經
限期改正,逾期
仍不改正者,得
按次連續課處罰
鍰。
前二項罰鍰處
分,受處分者如
有不服,得於處
分書送達之次日
起二個月內,向
立法院所在地之
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
第三項規定之政
府人員,由主席
或 質 詢 委 員 提
議,出席委員五
人以上連署或附
議,經院會決議,
移 送 彈 劾 或 懲
戒。
政府人員於立
法院受質詢時,
為虛偽陳述者,
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呢條垃圾條文有定義過咩叫 質詢範圍? 咩叫反質詢?
宜家回答問題連反問疑惑都不行
我問你宜家活到現在食咗幾次飯答唔出就可以叫隱匿資
訊 你答次數唔岩就叫虛偽答復 完全沒有限制
而且沒有例外條件 連基本的公共利益或不能自證犯罪條件都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