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直播 立法院審議擴大職權條例風波 大批青年人冒雨留守集會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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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01:32:42
2024-05-22 01:34:44
3成其實
最新投票率
2024-05-22 02:06:25
例如賴清德彈票 重新喺立法院三分之二表決

這是錯的 覆議已經修憲, 現在覆議只要超過二之一的立委表決同意就必須同意 或者行政院辭職
2024-05-22 02:08:36
而家講民間聲音
唔係講政府立場同施政
講香港政府嘅唔只潑冷水𠻹啦
2024-05-22 02:15:03
2024-05-22 02:15:48
民進黨以前咪照樣用同樣招數對付國民黨風水輪流轉
以前唔見啲覺青出嚟抗議民進黨亂鳩咁嚟?
2024-05-22 02:16:54
台灣個制度弱智 不分區立委不能彈劾 從缺還可以找同黨名單名次替補
2024-05-22 02:17:51
你以為沒改過 馬英九和蔡英文都在委員會提過
研究完五權憲法後只有修憲才可能
2024-05-22 02:18:19
白真係最垃圾
如果純藍 可能都冇咁差
小草諗住揀藍國昌上去左右彈跳
點知佢一直同藍一齊玩黑箱
違背晒柯一開頭嘅算盤
依家柯都收晒皮 成個黨比藍國昌玩晒
2024-05-22 02:20:09
108人 59:50
=冇爭議 先唔講票數咁接近
連票都數錯你同我講冇爭議 呃邊個呀
2024-05-22 02:21:15
咁都經濟無進步gdp同股市盤數咁靚
唔通好似香港咁閪冧先係好
2024-05-22 02:21:25
人地議席多叫夾硬?選舉輸咗議席少嗰邊話事先係民主?
2024-05-22 02:23:16
屌條藐視國會罪無犯罪要件、院長和多數立委可以自控自判就能罰款
而且這條能傳召部隊 根本危害國家安全 極容易濫權
沒有除外條款 機密院長說不是就要提供 這是什麼鬼糙造濫制的法案

這修正案根本侵害行政權、司法權、監察權 違憲

https://legal.judicial.gov.tw/FLAW/dat02.aspx?lsid=FL000849

現在最好去憲法法庭 申請解散國民黨

政黨之目的或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主管
機關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政黨解散之判決。
2024-05-22 02:27:37
依樣我都有啲意外
柯係仆街但唔係蠢
佢一定知道白8席被藍吸收既話 成個黨=收皮
唔明知點解佢可由得藍國昌做到咁出位

而且 如果真係肯奶藍既話
當日藍白合佢做副 已經贏撚左啦
2024-05-22 02:31:03
台股升到HIGH HIGH喎
冇進步都講得出
2024-05-22 02:31:11
佢呢個黨主席正在面對京城案等貪污案件 自己都唔知坐得幾耐
2024-05-22 02:31:43
民進黨執政8年從8千點升到2萬點, 笑死人
2024-05-22 02:31:46
快啲告上憲法法庭
唔告正契弟
傻鳩睇圖卡睇到當真理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定,除採用裁罰手段應為達成調查目的所必要者外,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是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並未明定立法院行使此項裁罰權之程序,且於同條第四項、第六項規定未依前開意旨修正之前,其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行使裁罰權之要件,亦非明確,與正當法律程序及法律明確性之要求均有未符。又就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受調查,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同條例第八條第八項後段規定「並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等相關規定追訴處罰」,應係指上開人員若因受調查而涉有犯罪嫌疑者,應由檢察機關依法偵查追訴,由法院依法審判而言,非謂其拒受調查或為虛偽陳述,即已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十四條或其他犯罪之構成要件,上開規定應本此意旨檢討修正。

至立法院行使調查權所附屬之強制權力,應以科處罰鍰為限,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本會或本會委員行使職權,認有必要時,得禁止被調查人或與其有關人員出境」,賦予真調會或其委員得依其裁量為限制相關人員出境之強制處分權,已逾越立法院調查權行使強制權力之必要範圍;且其限制亦非調查真相之必要手段,違反憲法第十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
2024-05-22 02:40:00
好明顯就係因為拉布入唔到議程先反駁話等新交通部長
真係等就一開始唔排入議程啦
講咩冇用,如果唔係拉布,到時表決過左就係過左
2024-05-22 02:40:44
班友係咪睇得三民自同沃草之類嘅網軍文太多明明都話咗送到法院裁決,吹到藍白兩黨喺立法院入面有軍隊,講啲嘢一唔合佢哋心意就即刻拖出去處決咁
2024-05-22 02:41:06
香港笑而不語
2024-05-22 02:41:59
其裁罰要件及標準均需具體明確,俾使受規範者得預見其行為之可罰,且其規定得經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以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要求

宜家係院長加委員附議就可以開罰 不用經司法審查
官員還可以上升到刑法 這明顯侵犯行政權
調閱權過去釋憲就講過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10&rn=28515

本件緣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下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審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法律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向聲請人最高法院檢察署調閱該署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通訊監察聲請書、筆錄、監聽譯文、公文等卷證文書影本及監聽光碟片。聲請人認依司法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檢察官之偵查係對外獨立行使職權,與法官之刑事審判,應同受憲法保障,且偵查卷證係偵查行為之一部,為犯罪偵查不公開之事項,非屬立法院所得調閱之事物範圍。即令案件偵查終結後,若檢察官有違法、不當之情事,亦應由監察院調查。立法院僅能在制度、預算、法律等事項對檢察機關進行通案監督,應無介入個案調閱偵查卷證之餘地等情,而拒絕提供調閱之卷證。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因認聲請人之檢察總長迴避監督、藐視國會,將檢察總長函送監察院調查。是聲請人即有本於偵查職權而與立法院調閱文件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乃報請其上級機關法務部,層轉行政院聲請解釋憲法。經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九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受理,合先敘明。

2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上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其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調閱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有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如訴訟案件在裁判確定前就偵查、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等,立法院對之調閱文件本受有限制,業經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在案。嗣依循本院上開解釋意旨制定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第一項)。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前段復規定:「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立法院要求提供參考資料權及文件調閱權,係輔助立法院行使憲法職權之權力,故必須基於與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或人事同意權案等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者,始得為之。為判斷文件調閱權之行使是否與立法院職權之行使有重大關聯,上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議案,其目的及範圍均應明確。

3

按檢察機關之偵查卷證與偵查追訴犯罪有重要關係,有其特殊性與重要性。正在進行犯罪偵查中之案件,其偵查內容倘若外洩,將使嫌疑犯串證或逃匿,而妨礙偵查之成效,影響社會治安,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及憲法保障檢察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立法院自不得調閱偵查中之相關卷證。至於偵查終結後,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例如檢察實務上之簽結)之案件,既已終結偵查程序及運作,如立法院因審查目的與範圍均屬明確、且與其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之特定議案所必要,又非屬法律所禁止,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者,因尚無實質妨礙偵查權行使之虞,自得於經其院會決議調閱上述已偵查終結之卷證。另個案雖已偵查終結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惟卷內證據資料如與檢察官續查同一被告或他被告另案犯罪相關者,倘因調閱而洩漏,將有妨害另案偵查追訴之虞,為實現檢察官獨立行使職權追訴犯罪,以落實國家刑罰權,檢察機關得延至該另案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後,再行提供調閱之卷證資料。至調閱與偵查卷宗文件原本內容相符之影本,因影本所表彰文書之內容與原本相同,依前述意旨,亦應經立法院院會決議。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另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未符合憲法或法律上之要求,自構成受調閱機關得予拒絕之正當理由。

4

立法院行使憲法上職權,向檢察機關調閱偵查卷證之文件原本或影本,由於偵查卷證之內容或含有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工商秘密及犯罪事證等事項,攸關國家利益及人民權利,是立法院及其委員因此知悉之資訊,其使用自應限於行使憲法上職權所必要,並須注意維護關係人之權益(如名譽、隱私、營業秘密等),對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亦應善盡保密之義務;且不得就個案偵查之過程、不起訴處分或未經起訴而以其他方式結案之結論及內容,為與行使憲法上職權無關之評論或決議,始符合權力分立、相互制衡並相互尊重之憲政原理,乃屬當然

5

立法院與監察院職權不同,各有所司。立法院之文件調閱權,以調閱文件所得資訊作為行使立法職權之資料;而監察院之調查權,則係行使彈劾、糾舉、糾正等監察職權之手段,二者之性質、功能及目的均屬有別,並無重疊扞格之處。是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自無侵犯監察院調查權之問題,檢察機關自不得執此拒絕調閱。

6

立法院行使文件調閱權,如與受調閱之機關發生諸如:所調閱之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受憲法保障之範疇、是否基於與立法院憲法上職權之特定議案有重大關聯、是否屬於法律所禁止調閱之範圍、是否依法定組織及程序調閱、以及拒絕調閱是否有正當理由等爭議時,立法院與受調閱之機關,宜循協商途徑合理解決,或以法律明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之。相關機關應儘速建立解決機關爭議之法律機制,併此指明。

7

聲請人指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決議通過之「監聽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要點」(下稱運作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之內容,逾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範圍,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等解釋,聲請解釋。經查該運作要點僅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為行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之文件調閱權,就如何調閱一00年度特他字第六一號偵查卷證之目的而自行訂定,俾作為該監聽調閱專案小組內部議事運作之作業準則(立法院中華民國一0三年五月七日台立院司字第一0三四三00二八0號函參照)。是該運作要點性質上乃該委員會之內規,用以協助所設調閱專案小組運作而訂定,要屬該委員會內部議事運作之事項,尚不生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之問題。此部分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聲請意旨另以,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向聲請人調閱偵查卷證,惟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五八五號、第六三三號解釋意旨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並無提供給閱之義務;再依法院組織法第六十六條第十項規定,檢察總長除年度預算案及法律案外,無須至立法院列席備詢,此與運作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調閱專案小組會議召開時,得邀請被調閱文件之機關首長含檢察總長率同有關人員列席說明之見解,亦屬有異。為此,聲請統一解釋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本文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核聲請人所陳,並未敘明其與他機關對同一法律或命令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此部分統一解釋之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院長單人就可以裁決解密 那來的權力分立 立院現在可以要求檢察官副本 干預 檢察官 除了違反釋字729號解釋, 也違反釋字585號解釋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766
2024-05-22 02:43:58
台仔遲早都要面對架啦
輸立委就預咗有今日
2024-05-22 02:50:09
藍白合做副
就冇三黨不過半
立委五變八嘅光景啦
2024-05-22 02: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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