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睇到係咁樣
16. 按揭貸款
16.1 買方須先行衡量個人經濟能力及
確定本身獲得按揭資格後(如適用),方可辦理購樓手續。買 方簽妥買賣協議後,若需藉按揭貸款支付售價餘額,應前往名列於居屋銷售小組核准名單內 的銀行或財務機構(參與銀行或財務機構),以房委會指定的特惠條件申請按揭貸款;
按揭 條款以有關參與銀行或財務機構的最終批准作實。參與銀行或財務機構已與房委會簽訂「按 揭保證契據」(註六),而按揭貸款的部分條件如下:
(a) 貸款額:最高為繳付定金後的售價餘額;
(b) 還款期限:最長為25年;及
(c) 利率(註七):年息最高為有關參與銀行或財務機構所定的最優惠貸款利率減半厘。 買方如向未與房委會簽訂「按揭保證契據」的銀行或財務機構申辦按揭貸款,有關按揭貸款 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為免辦理按揭安排有所延誤,買方須預留充足時間向房屋署申 請有關批准,並須繳付相關申請的行政費。有關按揭貸款的詳情,請直接聯絡相關銀行或財 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