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是十一歲以下的兒童身份證是沒有相片,此身份證是幾乎視為沒有用途,不是為了申請BN(O)而專程付費申請兒童身份證是不合常理,因此有理由懷疑你當年的身份證是連同BNO(O)一同申請。」
其實,人事登記條例(Cap177) 及附屬法例有解釋
根據
第177A章 《人事登記規例》 第25條 豁免
以下的人只要保持其下述的地位及資格,即無須根據本條例及本規例登記或申請發給或申請換領身分證 —— (1983年第86號法律公告)
(a)總督及作為其家眷一分子的家庭成員;
(b)以下的人 ——
(i)在英國海軍、陸軍、空軍正規部隊服役(定居本地者除外),而持有通常發給他們的官方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的人,以及他們的妻子及不足18歲的子女;或
(ii)由聯合王國政府僱用的人(定居本地者除外),以及他們的妻子及不足18歲的子女; (1961年A55號政府公告;1973年第158號法律公告)
(c)(由1983年第218號法律公告廢除)
(d)任何人如 ——
(i)屬在香港過境的真正旅客;
(ii)使登記主任信納,或登記主任信納他不準備在香港逗留超過180天或登記主任可能批准的較長期限;或 (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iii)已獲人民入境事務處處長批准在香港逗留一段不超過180天的期間,
並管有蓋上由主管當局發給的適當簽證的有效旅行證件,或管有顯示他通常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正式身分證明文件; (1979年第204號法律公告)
(e)使登記主任信納,如遵照本條例及本規例會損害其健康或他人健康的老年人、失明人或體弱的人; (1973年第158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
(f)領事或領事館職員不足11歲的子女; (1973 年第158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82號法律公告)
(g)不足11歲的兒童︰ (1973年第158號法律公告)
但任何上述的人,如有意登記、申請發給或申請換領身分證,並得處長同意,或乃擁有香港居留權的
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身分證明書申請人,或持有在香港以外地方申請而獲發的永久性居民身分證的11歲或以上的人,則可登記、申請發給或申請換領身分證,並可根據本條例及本規例獲發身分證。 (1971年第55號附表;1983年第86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178號法律公告;1989年第382號法律公告)
而事實上,
第177A章 《人事登記規例》 第3A條 為國際旅行目的而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
寫明
(1A)任何人如憑藉第25(e)或(g)條屬獲豁免的人並欲申請永久性居民身分證,須遵循處長指明的步驟,填報處長指明的表格和提供處長指明的證據。 (1996年第260號法律公告)
引用web archive 1996年入境處網站刊登資料
http://web.archive.org/web/19970228235527/http://info.gov.hk:80/immd/ic-un18.htm
Juvenile under the age of 11 is required to apply for a permanent identity card
only at the same time as he applies for a
British National (Overseas) passport or Hong Kong Certificate of Identity for the first time
故此,身份證係不可能單獨發給11歲以下兒童,只會連同BN(O)或者身份證明書(HKCI,綠色)一齊發出。
不過,登記身份證唔駛比錢駕,勞煩巴打改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