唔受
如果對方係去差局報咁你好快會知自己有可能被告老不
即使對方當刻報稱冇受傷你都應該搵保險申報
睇過單case係法庭接受話過幾日先發現頸痛
你都要照賠十幾萬比條撚樣
幾個月後先知通常都係影住駕
但就其實唔太明點解可以過幾個月先話告人不小心駕駛,唔知有冇法律巴打可以解釋下
目錄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 第68條 擬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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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擬就某些罪行提出檢控的通知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如被檢控第36、36A、37、38或41條所訂罪行(分別與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危險駕駛引致身體受嚴重傷害、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超速駕駛相關的),不得就該罪行被定罪,除非 —— (由2000年第33號第5條修訂;由2010年第19號第17條修訂)
(a)在該罪行發生時或發生後24小時內,該人曾被警告謂將考慮根據前述一項或多項條文將其檢控;或
(b)在罪行發生後14天內,該人已於裁判官席前被檢控,或已獲送達一份有關的傳票;或
(c)在罪行發生後14天內(不計公眾假日),一份指明被指控罪行的性質以及犯罪的時間及地點的擬檢控通知書,已送達該人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人,或送達或以掛號郵遞方式送予該罪行發生時該車輛以其名義登記的人;或
(d)(如屬第41條所訂罪行)該人已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第3(3)條獲送達通知書,而他未有遵從通知書的規定。
(2)如法庭或裁判官覺得 ——
(a)被檢控的人並無因該款的規定未獲遵從而損害其免責辯護;或
(b)被檢控的人因其本身的行為致令該款的規定未獲遵從,
則第(1)款並不適用。
(3)除非及直至相反證明成立,否則第(1)款的規定在所有情況下均推定已獲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