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火Post』BNO續期資訊(38) 欲免向隅 續領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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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9:09:03
用過廁板去越南係咪唔可以用bno再入?剛剛申請visa俾人reject左
2019-05-30 19:09:08
差唔多,四張A4芬蘭寄返香港15、16歐,掛號空郵
2019-05-30 19:13:56
2019-05-30 19:13:59
我都有問過佢會唔會係回港證 佢又話唔記得
不過中咗身分證大法 佢又話冇拎過ci 我就叫佢比錢
2019-05-30 19:23:55
左邊嗰本個 ISO code 係咪 HKG
2019-05-30 19:55:29
係,只不過呢個BDTC by descent只限97前出世,97後就隨著港共政權開始而"失效"
至於97前嘅細路要拎BNO就一定要大人當年申請嘅時候識得填part 4,先有BNO by descent,亦姐係依家部份呢度嘅巴絲所指「自己個名喺老豆/老母本BNO度」嘅case
2019-05-30 19:57:17
2019-05-30 19:58:39
e-visa bno係有機會(好大)reject 其實人地只係俾BC
2019-05-30 19:58:52
其實係咪有好多條 Queue,而我同另外幾位巴打 join 左同一條 Queue

已經寄埋本舊 BNO 過去,咁耐都無消息
又無收到通知要補資料
2019-05-30 19:59:30
要申請就申請 cheap Vietnam visa俾6美金再落地簽 一定得
2019-05-30 20:00:39
唉屌,咁早知申請落地咁就無左25usd,多謝大家
2019-05-30 20:02:37
早幾個post都有人講過係用25美金搏6美金 其實搏唔過 而家啲特衰人用晒evisa唔使排隊整voa 對bno人嚟講都係好事
2019-05-30 20:04:05
你要留意下電郵垃圾郵件有冇hmpo e mail, 佢地叫我補資料都係用e-mail
2019-05-30 20:06:15
其實係我自己衰想貪方便試下evisa
咁我整返voa先,多謝
2019-05-30 20:13:28


btw本bdtc係google得嚟唔係我本人
2019-05-30 20:17:05
又幾靚女
2019-05-30 20:22:42
呢度多唔多人在九七年前持有BDTC護照?
2019-05-30 20:27:51
岩岩上開google search BDTC仲搵到啲藍皮BDTC嘅內頁相




以前嘅BDTC除咗有中文電碼,仲會有身高同特徵記錄
2019-05-30 20:32:35
巴打,你想得太好了
到時入境處會用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 (由於國籍係外交事項,香港法院無法受理司法覆核)
拒絕退出中國國籍
2019-05-30 20:36:51
仲有退國籍作用唔大
你個肉體喺safety zone就得
脫咗3粒星出咗去36個月
就算假以時日香港主權去咗第二度安全啦可以返嚟嗰陣
人哋再叫你儲7年嗰陣你就捉蟲
2019-05-30 20:40:51
bdtc可以by descent,亦都係點解1997.6.30前係外國出世可以拎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現在接近不可以既原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第五條:
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國,具有中國國籍;
但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中國公民並定居在外國,本人出生時即具有外國國籍的,不具有中國國籍。

拎左PR肯定係定居在外國,所以係英國拎左ILR之後、加拿大landed之後、攞左美國綠卡生既仔女,通通無香港居留權
2019-05-30 20:52:21
引用入境處https://www.immd.gov.hk/hkt/services/roa/term.html居留權 如擁有香港特區居留權,即擁有以下的權利: 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在香港特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 不會被遞解離境;及 不會被遣送離境。 入境權 如有人喪失其香港特區居留權,但按照法例仍然擁有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則該人擁有以下的權利: 香港特區的入境權; 在香港特區不會受任何逗留條件(包括居留期限)的限制;及 不會被遣送離境。 該人可隨時自由進出香港特區,在香港特區居住、讀書或工作而不受任何限制。
主要係無左投票權,唔做得公務員,買樓要俾買家印花稅
同埋可以被遞解離境
遞解離境定義
http://www.hklii.hk/chi/hk/legis/ord/115/s20.html
第115章 《入境條例》 第20條 遞解離境的權力
(1)總督(按:即行政長官,下同)可向任何入境者發出遞解離境令,如 ——  (由1982年第78號第6條修訂;由1987年第31號第17條修訂;由1997年第88號第10條修訂)
(a)該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犯可處以不少於2年監禁的罪行;或
(b)總督認為遞解該人離境對公眾有利。
(2)-(4)(由1997年第88號第10條廢除)
(5)遞解離境令須規定該令所針對的人離開香港,並禁止他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或禁止他在該令所指明的期間內留在香港。
(6)(由1987年第31號第17條廢除)
(7)針對任何人發出的遞解離境令,會致使在該令發出前或在該令有效期內給予該人在香港入境或留在香港的准許或批准失效。
(8)就本條而言,在決定某項罪行是否可處以監禁的刑罰時,無須考慮任何限制監禁少年罪犯的條例。 (由1997年第88號第10條修訂)
(由1993年第82號第4條修訂)
2019-05-30 20:55:08
今日唔知聽日事,有日可能真係玩到一世支人,無得退籍,咁我仲擔心。
香港居留權保得住就保,入境處要改例,退籍後香港居留權都無,咁我都無乎。
2019-05-30 20:57:21
重點係一入口就成陣鬆肉粉/鹼水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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