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犯人補充:
-勝又當時擁有一輛車,並且對有希家周邊的地形瞭若指掌。
-事發當時,現場曾有人目擊過他的車跟可疑的車相似。在殺害了有希後2008年曾發生過一宗交通事故,當對方要求維修賠償時,他表示:
「不想被警方知道,我們私底下處理吧」
-勝又非常喜歡模型手辦或像peko醬(不二家牛奶妹)一類的公仔,曾在櫪木縣和茨城縣的古董店買過
-勝又的義父表示:「當他還是孩子的時候就不太喜歡上學,大多數時間都留在家中不出門。」
-勝又感情波動時會大吵大叫,
還有收集小刀的喜好
-被母親寵壞,喜歡的東西無論是什麼都會買給他,毫無自制心,喜歡玩電腦後過著日夜顛倒的生活
-在人前不擅長溝通,即使主動去搭話他也只會回答「是的,是的」,不擅長與人社交
-一般穿著T恤牛仔褲,每天都會在附近的便利店買一人份的飯盒
-事發當時23歲
-自家電腦裡被刪除的圖像中發現了疑似有希的遺體的相片
-死者遺體上有貓毛,而勝又當時有養貓
裁審與冤罪:
2018年1月,法官行使釋明權並接受東京高等檢察院變更疑犯的犯行日期時間,地方的訴因。
冤罪的可能性基於疑犯本人不具體的證言及律師檢察官雙方極端的主張,當時主要爭議點如下:
1.搜查時突如其來的自白
檢察官:自白內容具體上可信,配合調查即可採用
律師:自白內容未必是犯人所知的事實,有可能曾被威壓後受到刺激而說
2.女童死亡時間推斷
檢察官:2005年12月2凌晨4時左右
律師:根據胃部殘留物,應為12月1日下午4時左右
3.犯行現場
檢察官:遺體現場附近的林道
律師:遺體現場並不存在大量血液
4.遺體傷勢
檢察官:被告當時曾持有一把電擊槍,足以傷害女童
律師:沒有一處傷勢由電擊槍造成,只是擦傷
5.被告的行蹤
檢察官:有希被帶走那天被告曾被目擊在現場距離約20公里的店出沒,之後向著發現遺體的山上方向開車
律師:客觀上來看,無法證明這些與殺人有直接關聯
6.女童遺體上的貓毛
檢察官:與被告當時飼養的貓是同一種類的毛
律師:無法證明與當時被告的貓的毛是否一致
7.猥褻行為
檢察官:被告自白中提到過對女童進行猥褻行為
律師:女童身上沒有殘留任何猥褻行為的痕跡
—-太眼訓
明日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