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立法目的及適用範圍)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除本條例有明文規定者外,不適用之。 第四條 (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香港居民,指具有香港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或香港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者。 本條例所稱澳門居民,指具有澳門永久居留資格,且未持有澳門護照以外之旅行證照或雖持有葡萄牙護照但係於葡萄牙結束治理前於澳門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