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文件的主要建議如下:
(i) 就涉及性的行為訂立“同意”的法定定義,以反映涉及性的行為必須經對方“自由和自願地同意”,以及對方須有行為能力給予同意;
(ii) 訂立新的強姦罪定義,使強姦罪可對男性或女性而犯,並包括以陽具插入陰道、肛門或口腔;
(iii) 在“同意”這議題上修改相關的精神意念元素,把焦點由被控人是否單純在主觀上相信投訴人同意,轉移至客觀加主觀的混合測試。以現時來說,如被控人在主觀上真確相信投訴人同意,則即使該信念並不合理,被控人仍可獲判無罪
(iv) 廢除“未經同意下作出肛交”的罪行,現受此項罪行規管的行為日後可由無分性別的強姦罪處理;
(v) 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的新罪行,以處理現時“猥褻侵犯”(俗稱”非禮”)的罪行中較為嚴重但不構成強姦的侵犯行為;
(vi) 以新的「性侵犯」罪取代「猥褻侵犯」罪,把焦點置於「涉及性」而非「屬於猥褻」的行為,並建議為「性」此字設下定義。這樣做會最符合保障個人性自主權的原則;
(vii) 某些故意作出而本質又涉及性的行為應可構成“性侵犯”,而“裙底攝影”是其中之一;及
(viii) 廢除以威脅或恐嚇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的罪行(《刑事罪行條例》第119條),並訂立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以強調對個人性自主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