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法獨立】「未審先坐」還是「正當拘留」?法庭有何正當理由拘留被告?
//審前「還押」是司法程序的基本一環,一般來說沒有多少人會認為它有問題或缺陷;但自從反送中運動後,香港出現大量被告,不少更不准保釋,長時間被還押拘謹,令民間普遍批評為「未審先坐」。
雖說有人認為「還押對被告有利」,因為被判有罪者最終可用還押期抵銷坐監日子,但無罪者則要承擔無故白白坐監的代價;而且「未審先坐」暗示著更深層次的觀點,即還押本來就是不合理的做法:既然法律是「無罪推定」,為什麼還未審判有罪,當事人就失去自由?
在《國安法》背景下,這問題變得更加嚴重。今日立場便報導,國安法案件裡, 有 76 % 被告不獲保釋,而且他們不少已還押近 1 年(例如 47 人案已有 186 天、快必更已 365 日)。
「國安法官」嚴格限制保釋要求,根據的是《國安法》第 42 條:「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這條法例已被香港法庭詮釋為完全不違「無罪推定」原則,而且是相當正當合理。
法庭的判決是不可挑戰的嗎?今次書生仍舊和大家「思法獨立」,挑戰所謂「神聖的法庭和法律」。我將從政哲及法理學角度,分析「還押」的正當性問題,以及它與「無罪推定」之間的關係。
我將說明,在自由主義體系法律底下,「還押」與「無罪推定」本身已有潛在衝突,而《國安法》的保釋要求底下,更是將兩者推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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