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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李慶年法官 #裁決
👥王,劉,鄧(20-58) #1110旺角
控罪1:#非法集結 [指向A1-A2]
A1王(25)及A2劉(20)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控罪4:#暴動罪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5:襲擊警務人員 [指向A4]
A4鄧(58)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旺角彌敦道近亞皆老街襲擊警務人員B。#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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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第一部分:引言
內容可參見簡單控方案情。此外A3已經認罪,因此本審訊不需處理控罪2及3,只需處理控罪1、4及5。
第二部分:審訊議題
議題1:案發時現場有沒有出現控罪1指稱的非法集結?
議題2:A1及A2有沒有參與非法集結及作出「訂明行為」,即堵路?
議題3:本案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A4有參與暴動及襲警?
第三部分:控方證人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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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法律原則
法庭謹記各被告不作供是他們的權利,法庭不可以有不利推論;此外控方有舉證責任,被告不用證明自己沒有犯罪;還有當法庭對被告作出不利推論時,必需是唯一的推論。
法庭另指出非法集結、襲警及暴動的控罪完素。此外法庭也參考了R v Turnbull的案例作為辨認的指引。
第五部分: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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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證供分析
(...)
裁決總結:
法庭裁定A1王(25)罪名成立。
法庭裁定A2劉(20)罪名成立。
法庭裁定A4鄧(58)所有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