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庭早前還捲入販毒案的25歲青年馬家健清白,案底累累的律師行師爺陳強利以及原審辯護律師張曉惠,終被控妨礙司法公正,但控方檢控爭議仍未平息。眾新聞翻查法庭判詞,顯示2019年4月審訊時,律政司曾向高等法院原訟庭披露,警方正調查案中導致馬家健一度承認販毒的情節,而律政司在2021年4月當馬家健向上訴庭上訴庭時,確認警方調查仍然繼續。這亦意味,單就本案誘使認罪情節,警方至少調查了兩年多時間。警方回覆查詢時無回應說法。
控方誤判一:被告180度更改口供
馬家健在被捕翌日後的錄影會面中,一度承認向「阿謙」洪志謙(譯音)的男子提供自己的住址代收包裹,但聲稱不知道裏面所為何物。海關根據馬家健的供詞,在洪志謙的單位起出20包各少於10克的可卡因。馬家健當時供稱,與「阿謙」相識約兩年,曾經一同在洪胞兄開的拉麵店共事,他曾經對包裹存疑,但相信「阿謙」的為人,而當時亦無收取報酬。
可是馬家健在涉案師爺陳強利(Paul Chan)及當時剛執業約兩年的大律師張曉惠至少三度會面後,180度更改口供。
被告2017年3月在簽署書面聲明稱,如果控方撤銷對洪所有控罪,自己將認罪,其後推翻被捕口供說無人指示接收包裹,並要求重新錄取口供。馬家健當時在壁屋監獄簽署書面聲明說,「我自願作出上述指示」。 張曉惠同月引述馬家健向控方申請控方撤銷對第二被告洪志謙所有控罪,馬家健則會承認所有控罪。
控方三日後回覆時,未答應撤銷洪志謙的所有控罪,但同時未針對馬家健突然轉軚採取進一步行動。律政司當時決定,只在區域法院起訴洪志謙寓所藏毒(最高刑期較輕),但選擇在高等法院控告馬家健較重的販毒罪。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馬家健其後供稱,2017年3月還柙時與陳強利及張曉惠會面,大部分時間都是陳強利向他分析案件「好難打」,包括並無證據證明他向「阿謙」借出地址,事件反而似他一人所為;在聲稱無證據指控「阿謙」下,後者反而有機會全身而退。其後,馬家健供稱陳強利教自己默背新供詞,指在被捕錄影會面說謊,過去從旁觀察海外運毒到香港的運作模式,嘗試證明無關洪志謙,實際指示另有其人。
陳強利及張曉惠否認說法,並說馬家健在2017年1月首次會面已透露想認罪,張提出是馬家健本人提出「一招一放」說法。但說法在2018年12月,一一被原訟庭法官張慧玲駁回。張官質疑馬突然轉軚奇怪,並批評陳張二人是捍衛洪志謙的利益,而非當事人馬家健。上訴庭亦引述張官觀點,認為原先法律團隊基於「不可告人及不純正動機」操控被告認罪。
根據上訴庭今年4月批准上訴許可,引述在2019年4月正審期間曾經提及,警方調查引致被告承認販毒罪的情況。代表律政司的刑事檢控科高級檢控官吳穎軒在4月時說,調查工作仍然繼續中。
雖然控方聲稱,被告不自願認罪,與被告是否知道包裹內容是兩件事,上訴庭批評看法過分狹義且不切實際,忽視本案中情況。上訴庭強調,被告案發時是20歲年輕人,被上司的弟弟說服在包裹到達前數月提供地址收件,但其實未直接收到包裹,也無證據顯示知情。
控方誤判二:冷待辯方邀請指證疑似主謀
上訴庭判詞披露,辯方在經法援委聘的新法律團隊(大律師張鵬經梁錫濂黃國基吳志彬律師行委聘)至少2019年內正審前及期間,兩度向控方提出由馬家健錄取無損權益供詞(non-prejudicial witness statement,NPS)口供,但被控方冷待。所謂NPS,往往由污點證人或關鍵證人錄取口供,指證案中他人,而不能用作指控證人本身。
2019年2月張官批准馬家健推翻認罪,辯方此時曾向控方邀請錄取NPS,同年4月正審期間原訟庭法官陳慶偉嚴詞質疑控方檢控基礎,辯方舊事重提,但兩次都不得要領。在控方堅持檢控下,甚至連陳官自己都曾經建議向被告錄取NPS。
除了批評控方對追究疑犯輕重不分,上訴庭在判詞中表示,如果針對洪的證據不足,控方大可隨時接觸馬家健,案發時洪也曾經向馬發短訊佐證提供地址安排。
上訴庭不客氣地說:「明顯地,在洪志謙家中找到20包可卡因,顯示他明顯較品格良好的被告更參與本案。但控方似乎不問來由、不分罪責,更有興致追求認罪答辯。」
「這可能引致明顯不公,我們認為正正在本案中發生。」
控方誤判三:無視法庭質疑堅持吿到底
在答辯及提堂程序之後,5名高等法院原訟庭及上訴庭法官先後處理馬家健案(推翻認罪、正審、法援申請、上訴許可申請、上訴審訊),均不同程度質疑控方檢控基礎及證據有力程度。
當中,原審法官陳慶偉相當憂慮陳強利供詞,在2019年4月10日控方開案陳詞尾聲,陳官一度要求不設陪審團審訊,其後休庭一日給控方反思立場。他其後表明不會容許律政司將責任轉移至法庭,並提出要跟進涉嫌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並形容:
在高等法院處理審訊超過十年,從未見過如此令人不安的案件。
陳官同時點名要求,控方外聘資深大律師周嘉俊向律政司解釋案件的背景、證據及法官的關注等。但周嘉俊回覆法庭說已轉達律政司負責律師,並已獲當時刑事檢控專員指示,當時得到答覆是繼續案件。翻查資料,當時的刑事檢控專員是梁卓然,梁在2020年7月底請辭,同年12月正式離職。
上訴庭批評,本案情況非常特別,加上原審法官評論,律政司最高層本應小心考慮,甚至索取原審法官的逐字紀錄,而非給外聘資深大律師一晚時間與刑事檢控專員溝通,而外聘資深大律師亦應直接向刑事檢控專員回報及傳達法官的深切關注。
https://www.hkcnews.com/article/44506/%E9%A6%AC%E5%AE%B6%E5%81%A5-%E4%B8%8A%E8%A8%B4%E5%BA%AD-%E9%99%B3%E5%BC%B7%E5%88%A9_paul_chan-44508/%E3%80%90%E9%A6%AC%E5%AE%B6%E5%81%A5%E5%86%A4%E6%A1%88%E3%80%91%E8%AD%A6%E6%96%B9%E8%AA%BF%E6%9F%A5%E8%AA%98%E4%BD%BF%E8%AA%8D%E7%BD%AA%E8%87%B3%E5%B0%91%E5%85%A9%E5%B9%B4-%E6%8E%A7%E6%96%B9%E4%B8%89%E5%BA%A6%E9%8C%AF%E5%A4%B1%E7%B3%BE%E6%AD%A3%E6%A9%9F%E6%9C%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