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由1989年開始,拎身份證或者回港證都可以入澳門
https://bo.io.gov.mo/bo/i/89/18/declei28_cn.asp
第28/89/M號法令
關於進入、居留及定居澳門之規定--撤消一九六九年七月五日第一七九六號立法條例及四月九日第二一∕八三∕M號法令。
第四條
(證件)
一、欲進入或離開澳門地區的人士,須持有護照。
二、雖無護照,但持有下列證件的人士亦得進入或離開澳門地區:
a)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當局簽發的通行證;
b)香港身份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或回港證;
c)國際勞工組織協議第一百零八條所指之海員身份證明文件;
d)一九五一年七月二十八日日內瓦協議第二十八條所指關于難民身份之旅行證件;
e)與澳門地區為此目的簽訂協議有關國家或地區的公民;
f)持有其他有效之旅行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