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焚城同十二銅表法
羅馬共和國早期既選舉制度,將選舉權授予比百人會議Centurion Assembly同部落會議Tribal Assembly上面。百人會議將羅馬公民按照財產分成一百人一組既百人隊,然之後百人隊產生選舉人,代表一百人既意志投票。由於有錢既選舉人往往被故意編成數量較多既百人隊,所以往往百人會議都由有錢人壟斷。被人打散入多個百人隊既窮人,往往就好難有代表性,就好似係德州既民主黨人一樣。
而元老院Senate由資深既政客同政治游說家組成,有時間玩政治既自然係唔需要點勞動既有錢人,所以元老院好多時只係代表住羅馬貴族既利益,平民無太多發言權,平民可以出到聲既,其實好多時靠部族會議Tribal Assembly,因爲Tribal Assembly不按財產分配,而正常每個部族既窮人都係多過有錢人,多數選舉人都是按簡單多數制度下有優勢既窮人利益投票。後來美國選舉人票制度其實就參考左百人會議同部落會議既選舉人票制度,按州組成選舉人呢方面就類似羅馬部落會議,不過不同既係,羅馬部落會議,無論幾多人都好,一個部落只得一票。
後世英國國會派同美國既大陸議會,提出無代表就唔交稅既口號,但羅馬當時交得起稅既只係少部分人,那麽交唔起稅既人點抗爭呢?由於羅馬長期陷入同周邊薩賓人,Etruscian人,甚至其他拉丁城邦既戰爭,窮人可以交出既,除左勞動力之外就係自己條命。於是上回提到,為左爭取代表權,羅馬窮人展開左不合作運動,拒絕服兵役,而且和平占領聖山。
缺乏窮人去送死既羅馬利益團體好快就妥協,初左上集提過既保民官之外,仲成立左平民會議。平民會議既組成類似部落會議,但貴族係被禁止參加。而且衹有保民官可以召開平民會議,呢個時候,保民官會直接對平民會議負責,情況就類似英國首相内閣對下議院負責一樣。而所有同窮人有關既法律,都必須經由平民會議通過先算生效,而平民犯罪受審既時候,都必須經由平民會議裁決。
羅馬共和國既憲政架構:
羅馬共和國立法程序同各會議之間如何做到互相制衡(比較procedural,無法學背景都好難明所以唔講):
由立法程序來看,羅馬共和國已經相當現代化,平民有自己既立法機構,又有自己既民意代表,理應滿足,但問題係法律既解釋權呢?正如多數行習慣法既國家一樣,法律既解釋權都係由法官擁有,而法官多數都係來自貴族階級。即係話,平民會議通過既法律,隨時可以由貴族法官發出既一個解釋就推翻立法原意。
法律最重要既一樣野:可預測性(certainty)係非常缺乏,究竟呢樣野點解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