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呢個世界係有公義
應該要告返誣告嘅人囉!屌佢唔使賠償精神損失?
就有關「Disco Night」的非禮控罪,辯方大律師佘漢標陳述兩個抗辯理由。佘首先爭議鄧事發時不在場。根據控辯雙方承認事實,鄧於「Disco Night」當晚約 10 時正進入大棠渡假村。佘表示,從控方證人供詞得知,由渡假村入口前往事發活動室需時 5 分鐘;就此推算鄧應於當晚 10 時 05 分方能到達活動室。佘續表示,X 作供時指由當晚感覺到被摸距離「Disco Night」活動完結有 45 至 30 分鐘,而 X 所屬組別的助手周祉瑜(同音)作供時表示其組於 10 時 30 分回到宿舍。佘稱,由於周作供時指當時有用電話與他人溝通,又指電話存有時間紀錄,故其判斷有「客觀因素」。辯方續引述周推算,提出該組於 10 時 15 分左右離開活動室,此前另需幾分鐘召集組員。佘表示,以此推算,鄧出現於活動室的時間最多只有幾分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