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目測而家係冇犯法成份 但如果啊伯證明到份錢係出佢 而且從來冇意圖去同細妹對分 銀行戶口只係為左方便管理用途 例如每個月由啊妹去銀行幫啊伯提現 有機會贏唔出奇 可以民事告啊妹違反對二人之間錢銀管理用途既承諾
相反啊妹可能要證明份錢係啊伯當初自願比 開戶口既用途係直接送錢比佢等等 呢個唔係咁易 因為大拿拿450萬 點解淨係比細妹?始終有d野唔係話自願過錢就冇得追 例如你fps錯人都可以向法庭追錢 只要你證明到筆錢唔應該係由對方擁有 只係因為行政失誤或者疏忽造成
至於點解疏忽要對家去承擔 咁呢個某程度上係法庭保護弱者 同埋財產權既原意
始終銀行簽字不代表財產既擁有權 只不過正規情況下係會指定管理者為poa 而一般市民未必識呢d做法 咁就可以用「低教育 缺乏知識 當初諗住用簡單方式去達到如同poa 相同既目的」之類作為理據去拎番筆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