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禁止某些恐嚇行為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任何人如威脅另一人損害對方的名譽或財產,或進行非法行為促使他人受到威脅,導致該人士作出他在法律上非必要的行為,或不作出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行為,都屬違法,若 循簡易程序 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 ,則可被判監五年。
from http://familyclic.hk/tc/topics/Daily-lives-legal-issues/Stalking/Possible-criminal-charges-against-a-stalker-under-the-Crimes-Ordinance/
Ok報案 今次有冇巴打同佢玩
係咪要本人報?
刑事應該唔需要
如果唔係謀殺點告
刑事係police refer比DOJ, 由DOJ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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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日捉人5p字,但facebook打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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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事搞到個名咁臭
我記得之前佢會狙擊中介
西伯利亞衰多鑊
你坐完出嚟記住搵我 支援更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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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驚 因為佢真人係好痴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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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平時大大聲屌人5P字既蔣囝,對於自己facebook金句用5p字有咩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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