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咁少
有無人想籌錢上訴
律政司可否上訴加監? 😞
可以, 我覺得強國猿一定會做
判咁少
有無人想籌錢上訴
律政司可否上訴加監? 😞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入罪門檻會唔會低左D, 點為知破壞社會安寧? 咁講佔中嗰陣已經可以定義為暴動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今次你用咩定義都係暴力啦下話
我真係第一次見有人話義士坐監係合理
屌你老母點解班義士係走出黎啊 係因為香港已經冇法治 當法律解決唔到既時候 革命係唯一一個方法
義士坐一日都覺得多啦屌你老母 如果你地仲想攬撚住個人治過世 就走啦屌你老母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今次你用咩定義都係暴力啦下話
我無話今次掉磚唔係暴力
不過佢咁定義咁樣入到罪
以後就鳩告鳩入
第三做廚果個係條路跑走都告得入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入罪門檻會唔會低左D, 點為知破壞社會安寧? 咁講佔中嗰陣已經可以定義為暴動
其實警察集會句「屌你老母」都係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咁呢個空間就係比控辯雙方去打
單單case唔同,佢好難列出暴力既定義架喎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咩叫破壞社會安寧 冇人死、冇人嚴重受傷、冇任何店鋪受破壞都叫暴動?
咁以後咩都唔洗搞,已經等同冇左集會自由。拎把最嚴既尺去度,光復行動都已經可以告暴動
我真係第一次見有人話義士坐監係合理
屌你老母點解班義士係走出黎啊 係因為香港已經冇法治 當法律解決唔到既時候 革命係唯一一個方法
義士坐一日都覺得多啦屌你老母 如果你地仲想攬撚住個人治過世 就走啦屌你老母
我真係第一次見有人話義士坐監係合理
屌你老母點解班義士係走出黎啊 係因為香港已經冇法治 當法律解決唔到既時候 革命係唯一一個方法
義士坐一日都覺得多啦屌你老母 如果你地仲想攬撚住個人治過世 就走啦屌你老母
你呢段野套返落撐警論都得,法律唔駛要
我真係第一次見有人話警員坐監係合理
屌你老母點解班警員係走出黎啊 係因為香港已經冇法治 當法律解決唔到既時候 釋放壓力係唯一一個方法
警員坐一日都覺得多啦屌你老母 如果你地仲想攬撚住個人治過世 就走啦屌你老母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今次你用咩定義都係暴力啦下話
我無話今次掉磚唔係暴力
不過佢咁定義咁樣入到罪
以後就鳩告鳩入
第三做廚果個係條路跑走都告得入
跟人跑就係身有屎,同老屈有乜分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