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係咪去撚錯咗其他地方?
話判得少都講得出 我屌你哋老母 你班仆街唔值得佢哋三個為你哋付出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黑警犯法判刑大家開心
暴動犯法判刑大家就算唔開心都要接受,唔好屌
咁樣你地同撐警班傻鳩奶中廢中廢老係無分別
我好支持佢地
不過如果革命義士無犧牲既心
咁真係永遠唔會有進程
三年監講真真係唔算係D乜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我好支持佢地
不過如果革命義士無犧牲既心
咁真係永遠唔會有進程
三年監講真真係唔算係D乜
最慘係用左自己人生 換到d咩? 你話同689一齊同歸於盡都話 一換一 但點都好 都會企係抗爭者果邊
算輕 以前成日講暴動坐十年
三年呀 你廿幾歲入去坐3年呀
7警咁多報到 義士呢 屌 天理何在
咁真係犯咗法,可以點
agger,唔可以雙重標準比位人入
其實3年俾想像中少左已經
只係跑個個都俾人判係無奈啲
係香港法律唔等同正義 犯左法唔等於做錯事
之所以香港要獨立 就係因為香港變人治 法律只係維穩同埋幫有錢人
我只係想講 冇絕對既正義 你贏左你就正義
義士係極權既情況下 坐一日都多啦屌你老母
個個都好似你地咁諗既話不如都係和平理性非暴力算啦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黑警犯法判刑大家開心
暴動犯法判刑大家就算唔開心都要接受,唔好屌
咁樣你地同撐警班傻鳩奶中廢中廢老係無分別
問題係七警只係告「襲擊致造成身體受傷」而唔係酷刑罪,點解果三位可以唔告普通襲擊罪而係最重果條暴動罪
個女仔真係慘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