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撚多五毛
五毛可能乞人憎 但唔毀你前途
但所謂同道 叫你衝 自己縮果d 會令你不可翻身
好撚多五毛
普通法嘅判決睇過往案例睇得好重
所以今次上訴失敗嘅 大家都係專心做港豬或者諗定後路算啦…
呢次判刑輕過晒過往記錄
但個官已經形容係阻嚇性刑罰
即係可能考慮到始終冇人嚴重受傷
原本應該係判兩年左右之後加重一年
判刑都算
重點係對暴動兩字嘅確實定義
呢樣先重要
一路都講緊呢個官落得太闊
示威+人多+有暴力行為=破壞安寧
咁就入得暴動 其實連長毛出黎抬棺材都可以入佢暴動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個女仔好慘
會唔會自殺架
出黎我要左你
判刑都算
重點係對暴動兩字嘅確實定義
呢樣先重要
一路都講緊呢個官落得太闊
示威+人多+有暴力行為=破壞安寧
咁就入得暴動 其實連長毛出黎抬棺材都可以入佢暴動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判刑都算
重點係對暴動兩字嘅確實定義
呢樣先重要
一路都講緊呢個官落得太闊
示威+人多+有暴力行為=破壞安寧
咁就入得暴動 其實連長毛出黎抬棺材都可以入佢暴動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判刑都算
重點係對暴動兩字嘅確實定義
呢樣先重要
一路都講緊呢個官落得太闊
示威+人多+有暴力行為=破壞安寧
咁就入得暴動 其實連長毛出黎抬棺材都可以入佢暴動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咁關個司法體系撚事咩
你咪走去屌當時臨時立法會囉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咁關個司法體系撚事咩
你咪走去屌當時臨時立法會囉
咁而家個落個定義咁撚闊係咪唔撚屌得呀
算輕 以前成日講暴動坐十年
三年呀 你廿幾歲入去坐3年呀
7警咁多報到 義士呢 屌 天理何在
咁真係犯咗法,可以點
agger,唔可以雙重標準比位人入
其實3年俾想像中少左已經
只係跑個個都俾人判係無奈啲
係香港法律唔等同正義 犯左法唔等於做錯事
之所以香港要獨立 就係因為香港變人治 法律只係維穩同埋幫有錢人
我只係想講 冇絕對既正義 你贏左你就正義
義士係極權既情況下 坐一日都多啦屌你老母
個個都好似你地咁諗既話不如都係和平理性非暴力算啦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個官如果絕對中立既話
自然會因應每單個案作出適當判決
好撚多五毛
五毛可能乞人憎 但唔毀你前途
但所謂同道 叫你衝 自己縮果d 會令你不可翻身
長毛抬棺材又算咩暴力
係你自己訂得闊咋喎好似
長毛抬棺材已經一早比人話暴力啦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個官如果絕對中立既話
自然會因應每單個案作出適當判決
有撚絕對中立
律政司選擇性檢控 初級法院d長期偏幫檢控同警察
你叫人信佢地中立
國際社會講暴動唔似香港班狗連打人都當係
而係要去到玩燃燒彈或放火燒野
其他一般慣例係告傷人
所以光明頂話支那/支港係文化基因低劣的賤種堅正確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暴唔暴力唔係個官因應案件而決定咩?
咪就係入罪條件太闊
初級法院d紅底官又經常偏幫檢控先話有問題
即係始於都係對法官信任與否既問題啦
咁條罪太闊同埋個定義咁廣都係一個問題
咁關個司法體系撚事咩
你咪走去屌當時臨時立法會囉
咁而家個落個定義咁撚闊係咪唔撚屌得呀
咁屌個官做咩啫你
國際社會講暴動唔似香港班狗連打人都當係
而係要去到玩燃燒彈或放火燒野
其他一般慣例係告傷人
所以光明頂話支那/支港係文化基因低劣的賤種堅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