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預期中少
已經算好
仲多過七個猶差, 公平咩
有得咁比?
七個猶差都有用暴力喎
7個警察 多過三個人 非法集結 暴動啦
比預期中少
已經算好
仲多過七個猶差, 公平咩
有得咁比?
七個猶差都有用暴力喎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入罪門檻會唔會低左D, 點為知破壞社會安寧? 咁講佔中嗰陣已經可以定義為暴動
其實警察集會句「屌你老母」都係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
係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今次你用咩定義都係暴力啦下話
我無話今次掉磚唔係暴力
不過佢咁定義咁樣入到罪
以後就鳩告鳩入
第三做廚果個係條路跑走都告得入
跟人跑就係身有屎,同老屈有乜分別
屌 條友又on9唔識同個官講
講左,法官屈到跟人跑都叫參與
法官係相信合理表現,跟得跑就有合理可能相信佢當年有份掟野
唔係屈,係睇環境證供
唔該尊重法官,家陣判親案都比人屌,判警又屌,判暴動又屌
好學唔學學撚埋班藍屍下下鳩UP話咩係政治監都唔知做乜撚野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咁呢個空間就係比控辯雙方去打
單單case唔同,佢好難列出暴力既定義架喎
而家咪話佢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太撚闊囉
日後拎呢單做案例乜撚都打得入暴動啦
但呢單真係破壞社會安寧喎
你確定個官審其他case都會用魚革標準?
點樣破壞社會安寧?
掉完磚第二日咪照樣返工做生意
你有單先例係前面會唔拎黎做標準?on9架?
如果乜野不法行為都感情用事唔駛跟法理標準定罪
販毒走粉貪污瀆職殺人放火都可以判幾個月了事,香港果時就真係玩完啦
好簡單,問下果幾條5毛狗
有爆炸聲,有人叫火燭
你係會跟個法官講唔好郁定跟人群走
我都支持義士
但我唔明點解有人會覺得佢地可以無罪釋放
咁都要輸打贏要 同幾個禮拜前d撐警藍絲有乜分別?
agger,有啲仲開始屈人五毛,心諗屌你老母咩
依家本土派越黎越唔受支持咪呢啲無腦友搞成囉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個官而家定義破壞社會安寧=有用暴力
個入罪範圍咁闊你覺得合唔合理
重加埋非法集結喎大,有咩情況會係一班人一齊做掟磚程度既暴力?
佢無話要去到掉磚
佢話有用暴力就=破壞社會安寧
咁點為之暴力呢
任佢講
咁呢個空間就係比控辯雙方去打
單單case唔同,佢好難列出暴力既定義架喎
而家咪話佢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太撚闊囉
日後拎呢單做案例乜撚都打得入暴動啦
但呢單真係破壞社會安寧喎
你確定個官審其他case都會用魚革標準?
點樣破壞社會安寧?
掉完磚第二日咪照樣返工做生意
你有單先例係前面會唔拎黎做標準?on9架?
我都支持義士
但我唔明點解有人會覺得佢地可以無罪釋放
咁都要輸打贏要 同幾個禮拜前d撐警藍絲有乜分別?
如果可以推翻到政府三年算係咩 依家講緊係咩都改變唔到 但義士就入左去坐 究竟可以做咩實質既野?
比D傻西熱狗日日煽動要勇武
出左事就乜柒都唔理
重點係點解無乜巴打屌公安條例唔合理
可唔可以拎出黎討論吓
18.非法集結
(1)凡有3人或多於3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 (由1970年第31號第11條修訂)
19.暴動
(1)如任何參與憑藉第18(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 (由1970年第31號第12條修訂)
(2)任何人參與暴動,即犯暴動罪 ——
(a)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及
(b)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5年。
咁不合理之處係?比外國嚴謹?
定義太廣
基本上同不誠實使用電腦一鳩樣
要用呢個玩你係有排玩